勞工法例,疾病津貼

2011-11-07 7:02 am
我想問,未果試用期 但整親腳,請4日假(有病假紙)系咪可以有疾病津貼?

同埋我想問,有病假紙證明,佢唔單止無津貼,仲要倒扣,請一日假扣一千蚊,但一日人工只有(300~400蚊左右),有無觸犯勞工法例?

回答 (2)

2011-11-07 11:48 pm
✔ 最佳答案
能否領取疾病津貼與是否通過試用期沒有必然關係,要領取疾病津貼必須符合以下各項條件:
1.所請病假必須4天或以上(除懷孕僱員因產前檢查、產後治療或流產而缺勤,在這些情況下,如符合下述的規定,每一天病假均可享有疾病津貼);
2.能提交適當醫生證明;
3.累積了足夠有薪病假。

有薪病假的累積方法
僱員按連續性合約受僱(為同一僱主連續工作不少於4星期,每星期不少於18工時,就是連續性合約),在最初受僱的 12 個月內每服務滿1 個月,便可累積2 天有薪病假;之後每服務滿1 個月可累積4 天。有薪病假最多可累積至120 天。

違例與罰則
僱主如無合理辯解而不支付疾病津貼給僱員,可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5 萬元。

~~以上資料參考及節錄自《僱傭條例》簡明指南 第五章http://www.labour.gov.hk/tc/public/pdf/wcp/ConciseGuide/05.pdf

你這4天病假不能領取疾病津貼最大可能是因為未有累積足夠有薪病假,如果你已按連續性合約受僱滿2個月,就應該可以累積足夠4天有薪病假,這是不須考慮你是否已通過試用期的。

《僱傭條例》只容許僱主在以下情況扣減僱員薪酬:
1.僱員缺勤,但只能扣除實際缺勤時間的工資 ;
2. 僱員因疏忽或失職而損壞或遺失僱主的貨品、設備或財產,每次只可按值扣除,但以不超過$ 300 爲限。此外,在這些情況下扣除的工資總額,亦不得超過僱員該工資期所得工資的四分一;
3. 僱主預支或多付給僱員的工資,可按數扣除,但不得超過僱員該工資期工資的四分一;
4. 僱主供應給僱員的膳食及住宿費用,可按值扣除;
5. 若僱員以書面提出要求,僱主可在工資中扣除代僱員繳交的退休計劃、公積金計劃、離職金計劃、醫療福利計劃或儲蓄計劃的供款;
6. 僱主借給僱員的款項,但必須獲得僱員的書面同意;
7. 僱主根據任何法例的規定或獲法例授權,可扣除僱員的工資;
8. 僱主可以根據法院發出的扣押入息令從僱員的工資中扣除僱員尚未支付的贍養費。

違例與罰則
僱主如非法扣除工資,可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10 萬元及監禁1 年。
~~節錄《僱傭條例》簡明指南 第三章http://www.labour.gov.hk/tc/public/pdf/wcp/ConciseGuide/03.pdf

你缺勤4天僱主只可以扣減你4天工資,多扣了就是非法扣薪,建議你盡早向勞工處舉報非法扣薪的僱主,好讓他得到應得的懲罰。
2011-11-07 7:16 pm
是沒有的;因為仍未過試用期,沒有累積足夠的有薪病假;

法例規定:僱主與僱員簽訂的合約或口頭協議條款,不能凌駕現行的勞工法例;所以病假扣薪應只扣當日薪金,如僱主無理超額扣薪,應往勞工處投訴。


收錄日期: 2021-04-27 14:51:53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111106000051KK01142

檢視 Wayback Machine 備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