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S:不要跟我說申訴,因為那是不服紅單才能申訴,我是不服他的"拖吊"!
更新1:
如果因為他的方法程序不符合規定,想要便宜行事,我對於他的方法程序不符的話,要如何救濟呢?
更新2:
拖吊的性質是強制行為嗎?是否應該依行政執行法聲明異議呢?
更新3:
請問宏達,您說 1.如執法人員有逾越法令規定之行為~你可檢具證據提出訴願或提告~或行政訴訟. 請問法律和學理依據在哪? 2.一般違停拖吊~與違規移置保管的定義是不同的 請問哪裡不同?不同的點在哪呢? 懇請不吝賜教!
更新4:
請問是否可以推薦董法律的高手來此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