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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婚是一男一女以終身共同生活為目的適法的結合關係。原則上本應放任當事人自由結合,但基於公益上及私益上的理由,現行民法對於結婚仍設有許多限制。為顧及倫常及優生學的考量,現行親屬法規定以下三種親屬不可結婚(民法第九八三條),否則其婚姻無效(民法第九八八條第二款):
1.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不得結婚
所謂直系血親,是指己身所從出(尊輩)或從己身所出(卑輩)的親屬(民法第九六七條第一項),包括自然血親及法定血親。自然血親部分,例如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孫子女間之關係;法定血親部分,例如養父母與養子女、養子女與養父母之父母間之關係。
所謂姻親,是指因婚姻連繫而成立的親屬關係,包括血親之配偶,配偶之血親及配偶之血親之配偶三種(民法第九六九條)。而直系姻親,例如自己與繼父母、兒媳、女婿,自己與岳父母、翁姑、配偶與前夫(或前妻)所生之子女,自己與妻(或夫)之繼父母關係。
2.旁系血親及旁系姻親之輩分不相同者,不得結婚。
但旁系血親在八親等之外,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之外者,不在此限 所謂旁系血親,是指與己身出於同源而非直系之血親,例如伯叔姨舅、兄弟姊妹、姪甥等。
所謂旁系姻親,例如自己與兄弟姊妹之配偶、舅母、叔母,自己與配偶之兄弟姊妹,自己與配偶兄弟姊妹之配偶。
3.旁系血親之輩分相同而在八親等以內者,不得結婚。但六親等及八親等之表兄弟姊妹,不在此限。
民法將八親等內的表兄弟姊妹分為二種,即四親等的表兄弟姊妹,因血緣甚近,基於優生學的考量,不得結婚;而六親等及八親等的表兄弟姊妹,因血緣已遠,應無此項顧慮,故可以結婚。
又姻親關係消滅後,及因收養成立之直系親屬於收養關係消滅後亦不得結婚(民法第九八三條第二項、第三項)。
四、監護人與受監護人之間,能否結婚?
監護人與受監護人,在監護關係存續中,為維護受監護人的利益,民法第九百八十四條規定,不得結婚。但如受監護人之父母表示同意者,則不在此限。違反此規定而結婚者,受監護人或其最近親屬,得於結婚後一年內,向法院請求將該結婚撤銷(民法第九九一條)。
五、有配偶而重為婚姻或同時與二人以上結婚,其效力如何?
在合法婚姻關係存續中,夫妻之一方重為婚姻或同時與二人以上結婚者,為維護一夫一妻制,民法特別規定,其婚姻無效(民法第九八五條、第九八八條第二款)。又有配偶而重為婚姻或同時與二人以上結婚者,構成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條的重婚罪,其相婚者亦同,依法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應特別注意。
六、師生相戀,究竟能否結婚?
我國古代有許多婚姻的禁忌,例如同姓不婚、親屬不婚、先姦不婚等婚姻禁規,但是現行民法除就特定親屬間有禁止結婚(即禁婚親)的規定外,並無同姓不婚及先姦不婚的限制。
至於師生相戀,究竟能否結婚?自古以來,即有爭議。論者或謂師生相戀,有違倫常,仍難免於道德上的責難。然而如果男女兩情相悅,真情相愛,本應受到大家的祝福,現行法律上既無師生相戀結婚的限制,吾人又何忍執著於傳統觀念的束縛,而大加躂伐鄙視,甚或棒打鴛鴦,拆散姻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