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名稱 (PETERCHAN 7708煩請內進)

2011-11-05 12:05 pm
點解有時見到係 "R v XXXXX", 但有時係"DPP v XXXX".....兩者有何分別?

回答 (1)

2011-11-06 11:09 pm
✔ 最佳答案
先講兩個字嘅解釋:“R” 係 “Regina” 嘅簡寫. Regina 係拉丁文, 意思係 “皇后”, 通常係指英女皇. “DPP” 係 “Director ofPublic Prosecution” 嘅簡寫, 係某d國家 (通常係英聯邦國家)負責刑事案件檢控嘅官員. 香港政府負責法律嘅部門係律政署, 其中負責刑事檢控嘅係律政署嘅刑事檢控科. 刑事檢控科阿頭, 就係Director of Public Prosecution, 中文係 “刑事檢控專員”.先講吓刑事案件名稱嘅源由 / 結構, 我哋只講刑事案及香港嘅制度:每單上法庭嘅案件, 都有控方及辯方. 刑事案件嘅檢控責任通常係由該國家 / 地區嘅政府負責 (所以控方並唔係受害人), 背後包含一個意義, 就係由政府代表該國家 / 地區嘅人民, 去控告涉嫌干犯刑事案件嘅人, 因為犯刑事案嘅人係犯眾憎, 即係人民公敵. 所以刑事案嘅案件名稱就會係以 “政府 vs 疑犯” 為案件名稱. 再講吓 “R v XXXXX” 嘅源由 / 結構.由於英國政府及英聯邦國家政府名義上最高領導人係英女皇, 所以刑事案嘅案件名稱就會以 “Regina vs 疑犯” 為案件名稱, 簡寫為 “R. v XXXX”, 有時亦會以 “The Queen v XXXX” 為案件名稱. 意思即係由英女皇代表國家人民去控告疑犯. 香港以前係由英國統治, 所以97年之前香港嘅刑事案嘅名稱都係以 “R v XXXX” 或 “The Queen v XXXX” 為案件名稱. 97之後又點呢?97之後無咗英女皇, 所以97之後再唔可以以 “R v XXXX” 為刑事案名. 而香港亦只係中國一個地區, 所以刑事案件檢控就改為以 “HKSAR v XXXX” 或 “香港特區 對 XXXX” 為案件名稱, 即係香港政府代表市民去控告疑犯.咁幾時會用 “DPP v XXXX” 呢?刑事案件檢控分為 “簡易冶罪程序” 及 “公訴程序”. 簡易冶罪程序通常係用於d輕微罪行, 例如拋垃圾、亂過馬路、打拳頭交、遊蕩等. 由於呢d罪行唔係嚴重到 “人民公敵” 嘅程度, 只需有人去將犯法嘅人冶罪. 所以簡易冶罪程序罪行通常由刑事檢控專員出牌頭去檢控, 並用 “DPP v XXXX” 嚟做案件名稱. 公訴程序罪行比較嚴重, 例如強姦、打刦、殺人, 疑犯係 “市民嘅公敵”, 所以用 “HKSAR v XXXX” 嚟做案件名稱.“DPP v XXXX” 以前亦有用於由律政署提出嘅上訴案件. 由於上訴程序簡單講只係由上級法庭睇吓下級法庭有無在判案時出錯, 唔再關市民事, 所以上訴案件理論上亦只係 DPP 同犯人之爭. 因此正式嚟計上訴案件係應以 “DPP v XXXX” (由律政署提出嘅上訴) 或 “XXXX v DPP” (由犯人提出嘅上訴). 但係因為同一單案, 在上訴時更改案名, 會有混淆, 所以香港習慣係上訴都沿用番 HKSAR v XXXX.
參考: Veni - Vidi - Vici

收錄日期: 2021-04-23 22:20:56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111105000051KK00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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