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父在1937年已在內地有妻(已離世)及5子女(現在65-75歲),後來先父一個人到了香港生活而且改名換姓(因要取身份證),其後再跟我媽(已離世)結婚及誕下本人,先父在香港有一物業及小量金錢,因先父沒有立下遺囑,在先父出殯當日內地5子女全部到了香港,他們送完先父上山後即跟我說:「所有物業、小量金錢(10萬)全部歸他們擁有…(還有很多唔係人講的說話),我當時沒有比任何答覆,只是說了一句等阿爸坐好個位後再講,但他們5個死咬唔放。」
現在問題如下:—
(1)他們從沒供養過阿爸,爸所有野都由我負責,管理費、生活費、醫療費、老人院、出殯上位等等(他們沒有出過一分一毫,不聞不問),爸在生時我所交的費用沒有留下收據,但現我留下的收據只有出殯買位這些收據,管理費收據都係得幾個月,如他們有權分遺產,我可否向法庭申請爸的身後事是我負責要求取回(前後差不多用了15萬,)。
(2)我跟他們是不同姓的,因爸的香港身份證已不是他在內地時的姓名,我可否用這一點說不知道他們是我的兄姊,而事實上我是知有他們存在,而爸在生時亦好小提及他們。
(3)他們在6,70年前內地究竟用什麼證明一對新人已結婚,他們的子女又有沒有出世紙?
(4)如他們要出示什麼才可以證明是爸的子女(他們全是內地人,沒有身份證)
(5)如他們完全證明唔到,咁還有冇可能分得遺產(他們真的是爸子女)
求有心人及知中港法律朋友解答,我已做緊遺產承辦,這段時間我真的很煩惱,我(38歲)有妻及2個小朋友,如他們要取去物業我一家真的不知點算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