販賣三級毒品

2011-11-03 8:43 am
請問

初犯 販賣三級毒品 依定會被關嗎? 要被關多久? 關了還要罰錢嗎? 有什麼方法可以減輕? 供出上游家人會有事嗎?



謝謝

回答 (4)

2011-11-03 9:58 am
✔ 最佳答案
販賣三級毒品:五年以上+得併科罰金(通常貨利多才會併處罰金)

初犯+量不多 有機會判五年或五年幾個月(關一半表現良好 可聲請假釋)

初犯+量極少 有機會引用 情輕法重而減刑

另外 還有偵審均自白可減刑

供出來源而查獲其他正犯共犯可減免刑(注意:必須查獲)

每一次減刑 可減至1/2 減免刑可減至2/3

所以 如果能連減二次 而將宣告刑壓至二年以下+初犯

甚至有機會緩刑----才不用關

以上說明請卓參 實際仍視個案事證與訴訟中之變化而定
參考: 律師執業經驗談
2011-11-06 8:53 pm
您須告知詳細始末才能提供建議;如有相關疑問可提出
2011-11-04 11:03 pm
板主你好:

你問初犯 販賣三級毒品會被關嗎

不論你是否是初犯或累犯只要判定販賣就會被關

如果你是自己吸食當然就可以罰錢與上課

目前三級毒品還不會被關除非你身上有超過20克以上就有可能會判

販賣

我找了一些資料給你做參考:

一)毒品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毒品,指具成癮性、濫用性及對社會危害性之麻醉藥品與其製品及影響精神物質與其製品。
毒品依其成癮性、濫用性及對社會危害性分為三級,其品項如左︰
一 第一級 海洛因、嗎啡、鴉片、古柯鹼及其相類製品 (如附表一) 。
二 第二級 罌粟、古柯、大麻、安非他命、配西汀、潘他唑新及其相類製品 (如附表二) 。
三 第三級 西可巴比妥、異戊巴比妥、納洛芬及其相類製品 (如附表三) (二)製造、運輸、販賣
第四條
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四項之未遂犯罰之。 (三)強制施用毒品
第六條
以強暴、脅迫、欺瞞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人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之方法,使人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第一項之方法,使人施用第三級毒品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四)引誘施用毒品
第七條
引誘他人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引誘他人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引誘他人施用第三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十萬元以下罰金。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五)施用毒品
第十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六)觀察勒戒
第二十條
犯第十條之罪者,檢察官或少年法庭應先將被告或少年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其期間不得逾一月。
經觀察、勒戒後,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者,應由檢察官為不起訴之處分或由少年法庭為不付審理之裁定;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者,由檢察官聲請法院或由少年法庭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其期間為一年。但自首者,得以保護管束代之。
依前項規定為不起訴之處分或不付審理之裁定後,五年內再犯第十條之罪,經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或三犯以上者,不適用前項之規定。但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或由少年法庭裁定先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
第二項但書情形,違反保護管束應遵守事項情節重大者,得撤銷保護管束,仍施予強制戒治。 (七)停止戒治
第二十二條
強制戒治執行已滿三月,戒治處所認無繼續戒治之必要者,得檢具事證,報由檢察官聲請法院或由少年法庭裁定停止戒治。
前項停止期間,應付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者,視為強制戒治期滿;其違反保護管束應遵守事項情節重大者,得由檢察官聲請法院或由少年法庭裁定撤銷停止戒治。停止戒治之裁定經撤銷者,其停止之期間,不算入強制戒治期間。
強制戒治已滿九月,戒治處所認有延長戒治之必要者,得檢具事證,報由檢察官聲請法院或由少年法庭裁定延長一年。
前項延長期間內,戒治處所認無繼續戒治之必要者,得隨時檢具事證,報由檢察官聲請法院或由少年法庭裁定免予繼續戒治。 (八)強制採驗
第二十五條
犯第十條之罪而付保護管束者,於保護管束期間,警察機關或執行保護管束者應定期或於其有事實可疑為施用毒品時,通知其於二十四小時內到場採驗尿液,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或到場而拒絕採驗者,得報請檢察官或少年法庭許可,強制採驗。
強制戒治期滿或依第二十條第二項、第二十一條第二項為不起訴之處分或不付審理之裁定或犯第十條之罪經執行刑罰或管訓處分完畢後二年內,警察機關得適用前項之規定採驗尿液。
希望有幫助到你

我建議你到http://www.narconon.org.tw/default.aspx這個網站看看

在那會有專人協助解決毒品問題
2011-11-03 7:35 pm
您好基本上販賣三級毒品是五年以上重罪幾乎會被關但是如果都有自白犯罪且供出上游並破獲是有機會可以緩刑的不過這需要有訴訟策略還是要把沒證據的部分排除掉而不是全部攬在身上 有問題來信或到部落格留言
參考: 蘇文俊律師/蘇文斌律師

收錄日期: 2021-05-02 17:39:53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111103000015KK0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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