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假計法 每月返20日左右 怎計?

2011-11-02 5:43 pm
一個職員在一公司做左4個月.每個月返22日左右.第四個月返20日.離職後.(第4個月有01/10國慶&重陽節).是否有權要這2天勞假?因為那月只返了20日.沒跟僱主訂合約.那公司是沒有薪例假的.又不明言是全職或兼職?怎計架?


回答 (3)

2011-11-02 7:26 pm
✔ 最佳答案
僱佣條例列明:僱員如連續性受僱於同一僱主4星期或以上,而每星期最少工作18小時,他的合僱傭合約便屬《連續性合約》,不論全職或兼職都可享僱員福利,包括有薪勞工假(已過試用期);

所以你應享有國慶和重陽節的有薪法定假期(勞工假)。
2011-11-03 1:21 am
你提供的資料不足以判斷你有沒有資格享有法定假日(勞假、勞工假都是法定假日的俗稱)薪酬。

《僱傭條例》規定所有僱員都有資格享有法定假日,但必須在法定假日前按連續性僱傭合約受僱滿三個月,才可以享有法定假日薪酬。
~~參考http://www.labour.gov.hk/tc/faq/cap57f_whole.htm

每月工作22日或20日,都不等同符合"為同一僱主連續工作四星期或以上,而每星期最少工作18小時"的連續性僱傭合約的基本要求。原因1:一個月20天如個是連續的話就不夠三個星期,這個月已不是連續性合約了,但如果20天分佈於四星期內,每星期工作5日,就有較大機會是連續性合約;原因2:你能否維持每星期都最少有18工時呢?你連每天工時都沒有說出來!無人可以肯定你有沒有資格領取法定假日的薪酬。

國慶及重陽節都是法定假日,你是否連續性合約僱員都有資格享有。《僱傭條例》容許僱主可以要求僱員於法定假日上班工作的,只須24小時前通知及於法定假日前後60天內另定假日作補償就不容僱員反對,你整個10月都只須上班20天,不上班的日子中有兩天是僱主給你的另定假日是說得通的。

要證明自己可否享有有薪法定假日,就得看你在法定假日前三個月內是否每星期都有18工時或以上了,只要其中一星期少於18工時,你就沒資格享有法定假日的薪酬!
2011-11-02 9:34 pm
請先參考以下僱傭條例條文:
“假日薪酬:如僱員在緊接法定假日之前已按連續性合約受僱滿 3 個月,便可享有假日薪酬。僱主最遲須於法定假日後的第一個發薪日支付假日薪酬給僱員。” 根據你所述的情況:1) 該僱員已工作超過連續4星期,每星期不少於18個小時,已受僱傭條例保障;而在放該兩天法定假期時,僱員已工作滿3個月,所以該兩天法定假期屬有薪假期。


收錄日期: 2021-04-27 14:5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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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111102000051KK00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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