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問問: 如果要結婚或訂婚,要在哪裡拿法律文件(簽名這些),和這文件的法律效力有多久?!因為有點私人問題,可能要隔一段時間。因為我們都想先認定是對方,暫時不用父母的同意和簽名。(在香港這邊申請)
另外,我想問問可不可以單方面(我)申請,在簽名那一欄裡,是我們的名字。因為我想給她一個驚喜。
感謝,我們都是認真的。麻煩解答一下
更新1:
請問有沒有可能這樣做的?!
更新2:
因為之前在知識看到,說:「我在香港、她在台灣,我先弄好法律程序和簽名,然後再寄過去給她簽名..」大概是這樣的...這方法是不可行的嗎? THANK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