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佳答案
hk 網友你好!對於閣下 的提問,在下 cecimak 有如下的意見想發表,但請注意這些個人意見祇供你作參考之用,並不保證絕對正確!
我還1個月半期滿、我想問問六千要不要報同埋如出外旅行可不可以、何時自動取消?
答:先替 hk 網友尚餘個多月便脫離破產者的行列感到高興!
說到那六千元津貼的問題,你是必定要申報的!但你能否保留這筆津貼則要視乎你的破產個案是由破產管直接跟進,還是交由外判的受託人跟進!
請參考下列節錄自政府網頁的資料!
42. 已破產人士於破產期內獲得有關款項是否須交回破產管理署用作清還欠債?
根據《破產條例》(第6章)第43A條,未獲解除破產的破產人須定期向受託人報告他在破產期間所取得財產的詳細資料;受託人可藉書面通知,申索有關財產。
為了配合計劃藏富於民的精神,破產管理署署長決定,就他作為受託人的個案而言,不會申索有關破產人在計劃下獲發的款項。至於並非以破產管理署署長作為受託人的個案,則須視乎個別受託人的做法而定。
http://www.scheme6000.gov.hk/chi/faqs.html
該段文字的意思其實非常簡單,即所有由署方直接跟進的破產個案,破產者在收到該筆款項後都可以袋袋平安,無需上繳!因署方已放棄申索的權利!
但那些交由外判受託人監管的個案,則要由該受託人去作出決定!如受託人要求破產者交出這筆款項,那依法破產者將難以拒絕而必需將款項上繳!否則受託人有權以該破產者不合作為由延長他的破產令!
離港旅行的問題,其實在破產期間都一樣可以外遊!祇要相關的費用支出,並非由破產者自行支付就可以了!破產期間不會被限制離港,亦無需事先要取得破產管理署或受託人的同意!
理論上要將外遊一事作出申報,但可以在起行前或回港後才作出申報!不過老實說在下於破產期間離港公幹和外遊的次數不知凡幾,卻從未申報過一次直至破產期滿!
正常情況下,hk 網友你到現在仍無收到署方或受託人的任何通知,則相信破產令會在你破產周年屆滿後自動解除!
假設對方要求延長你的破產期,或認為你有未交代的資料,或應繳而未上繳的款項,則會在破產期滿前發信通知你!故在現階段如收不到任何信件便是好消息(署方或受託人不會有信知會你破產期滿和解除破產令)!
但有件非常重要的事!就是你仍要填交最後一份「每年收入和取得財產說明書」,勿誤以為破產期滿便無需交這第四周年的報表!當報表呈交後約兩個月內仍無任何查問,則基本上破產令已依期自動解除!
如仍有疑慮的話可以申請「破產解除証明書」這份文件去確證!申請的方法請參考在下的舊答案!
http://hk.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70110701002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