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6上社會課本裡所說的......

2011-10-31 12:50 am
課本裡說:年滿七歲、未滿二十歲的兒童能自行購買日常生活用品,但不能自行購買「貴重物品」。
那麼請問「貴重物品」是以幾元為限?

回答 (3)

2011-10-31 2:12 am
✔ 最佳答案
同學啊,幣值會變,人民的經濟狀況會變,物價水準也會變。所以法律上並不會以幾元作為「貴重物品」,不然每過十天半個月就得修法一次。
對每個人來說貴的標準也不一樣:你定的標準太低,有錢人家的小孩會抗議;太高的話,就換成家境普通小孩子又愛亂花錢的家長抗議了。
另外,貴不貴和你需不需要是兩回事,電腦手機要萬把塊,可是大部分人很需要;老花眼鏡只要幾千塊,可是兒童還用不著。
因此我們在這會用抽象的標準而不是實際的數字來解決問題。有一則法院判決是這麼說的(桃園地院,93,簡上,89):
「惟何者得視為限制行為能力人日常生活所必需,固應隨社會生活型態之
轉變而調整判定之標準。但其行為至少應在一般限制行為能力人經濟能力
所得負荷及其平常生活上必要之範圍內,始得認為係限制行為能力人日常
生活所必需...」(限制行為能力人,就是指7歲到20歲的未成年人)

法官扯了這麼長,最重要的就是下面兩個原則:
1.一般的未成年人買得起
2.是未成年人平常用的到的東西
吃飯去,等等補充


2011-11-03 15:19:33 補充:
不好意思耽誤這麼久,剩下的部份想舉幾個例子,順便回下I am not an angel的意見。
實務上確實有限制行為能力人租機車(就是我上面引的這段)被法官認為ok的,前提當然是要有駕照啦。
兩個原則的操作也不太一樣,買不買得起是考慮一般人的情況,用不用得到是考慮當事人的情況。
所以我自己認為,若是一個有駕照又有通勤需求的學生,買台不太貴的機車也不為過。
參考: 法源法律網, 自己
2011-10-31 3:02 am
「貴重物品」在民法規定上並不是以有一個標準的「物之金錢價值」來評斷的。依民法原文:

第 77 條 限制行為能力人為意思表示及受意思表示,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但純獲法律上利益,或依其年齡及身份、日常生活所必需者,不在此限。

是以「依其年齡及身份、日常生活所必需者」判斷:
如:國小一年級生,他要買電腦,這非其日常生活所必需,就需經父母(法代)的允許。(但這對一高中生而言卻可能因做作業研究的需要)

對一個十八歲之高中生因工作需要可成立買賣機車的契約;但對一個國中三年級之人,機車就其非日常生活所必需...
2011-10-31 2:52 am
沒有固定的數字去界定,年齡的不同,家庭環境的差異,對貴重物品的價值定義不一樣。
以十來歲的小孩,讓他帶個五百塊去買東西,可能就很多。
會這樣寫,應該是以兒童外出的安全做為考慮。
兒童需要學習社會型態活動,但要漸進。

收錄日期: 2021-04-30 16:08:56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111030000015KK05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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