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這樣有構成強姦嗎 ?

2011-10-28 6:25 pm
聽朋友說 之前他們去酒店認識一個酒店小姐

框她去汽車旅館 十幾個人 跟她發生性關係 而且來者不拒 大家都覺得很扯

有點類似買框送S 不過還是會私底下多給她額外的錢

某次 朋友A 朋友B 先去酒店喝酒 又把她框出來

之後又叫了朋友C 朋友D去找他們

C跟D 到了以後 小姐剛跟A發生完性關係

之後 小姐衣衫整齊 在吃東西 沒多久就被B帶到浴室 又發生性關係

完事以後 她就出來跟ABCD一起泡澡 之後 朋友C跟朋友D 也想跟她發生關係

這女生沒穿衣服 躺在床上 棉被蓋著 C跟D 就把她夾在中間 開始撫摸她 親吻她

兩個人開始搶 不過之後這女生開始有點半推半就 有點不太配合

不過最後C也跟她發生關係 D吃鱉了 沒跟她發生性關係

之後 A跟B先走 C陪D留下 因為小姐人不舒服 開始睡覺

D還沒上到 想等她休息一下 再跟她發生性關係

過了許久 小姐依然不太配合 躺在床上睡覺

C跟D覺得沒搞頭 就留下6000元 離開汽車旅館

原本ABCD討論好說要給20000 可是C跟D覺得小姐配合度不高 所以只給6000


A跟B 都有把用過的保險套丟到馬桶沖掉 而C則是丟到廁所的垃圾桶

過了一星期 這位酒店小姐去了醫院驗傷 結果是

甲種還是甲式驗傷單 (可提訴訟之用的)

上面寫著 外陰道撕裂傷 (後面寫著DNA未檢驗)

這位酒店小姐心生不滿 想對C提出強姦告訴

因為不確定酒店小姐是否有把保險套撿走

請問 這樣告的成嗎 會有罪嗎 ? 一個用過的保險套可以成為有利證據嗎 ?

哪邊勝訴機率大 ? 小姐有收錢 是不是算性交易 ?

請懂法律常識的網友 提供點意見



這篇文章的立場 是在於男方會不會勝訴 對哪邊有利

更新1:

回答 JAY 陳化義律師助理 給兩萬是 ABCD自己私底下協議的 不是跟小姐達成的共識 小姐基本上也沒說 答應要跟幾個人性交易 是有跟她發生關係的 都會加減補貼她 因為第一次十幾個人跟她發生關係 也沒給她很多錢 也是一兩萬 其實並不清楚小姐的動機是為何 只是猜測是不是錢給太少 或者想仙人跳 還是跟C在性交的過程中 有什麼摩擦 所以才說要提告

回答 (7)

2011-10-28 11:05 pm
✔ 最佳答案
這各~~小弟現在手上有一個類似的案件,律師的看法認定是性交易!並沒有強姦的問題!律師的看法認為是屬於債的問題!因為就狀況來看是因為費用給的不夠所以小姐去提告!跟強姦應該是牽扯不上關係的!

2011-10-29 10:44:52 補充:
那就對了~狀況幾乎是一模ㄧ樣的!只是因為案件的內容有關係到客戶的隱私問題!基於職業道德不能公開!且該案目前也尚在偵查階段!律師在開完偵查庭後的意見,就如同小弟上面所述!
2016-02-23 2:26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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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1-25 6:24 pm
瞭解一次、多一次的保障。尋找八大行業工作。必須謹慎小心一點。
小巴常說:保險跟冒險只差一個字,意義卻是大不同!
一通電話、一次詢問。都是為自己的著想。
2011-10-31 2:04 pm
我只能說

活該

講好的價錢

為什麼又降價

她一定是不滿金額不足

給他補齊就好

最好錄音或簡訊存證

即使被告也可以佐證

不過話說回來

幹麻去砍價錢

你不知道那是辛苦錢嗎?

20000變6000

你當人家什麼東西阿

這樣等於做一個才2000

人家是酒店小姐ㄝ

你當做路邊叫賣的野雞阿

我看是你自己搞不清楚狀況吧?
參考: 為酒店小姐打抱不平的高田立生
2011-10-30 4:30 pm
您須告知詳細始末才能提供建議;如有相關疑問都可提出
2011-10-29 5:57 am
你好

如果酒店小姐有收錢

這就是性交易

而不是性侵

性侵簡單的說

就是要違反被害人的意願

既然酒店小姐有收錢

C又未有任何強制性的手段

自然就無性侵的可能性

用過的保險套

可以證明的是C曾與酒店小姐

發生過性關係

但是無法證明C是否有違反酒店小姐的意願

如果酒店小姐都未提出更有利的證據

照你所描述的情況看來

C定罪的機率並不高

以上
參考: 陳律師法律諮詢網
2011-10-29 5:31 am
光看也不行北市:讓人不適就是性騷擾2009年11月03日 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陳虹瑾台北3日電)台北市日前傳出警方酒測女藝人時要求「吹一下」,讓當事人感到不舒服。台北市性騷擾防治委員會主委廖蕙芳今天表示,態度不莊重、言語輕佻,就涉及性騷擾,有時「看看都不行」。

台北市政府社會局今天舉行性騷擾防治記者會。身為律師的北市性騷擾防治委員會主委廖蕙芳表示,以日前傳出員警酒測時要求女星「吹一下」的事件為例,若當事人態度不莊重、言語輕佻,「當然構成性騷擾」。

根據北市性騷擾防治委員會資料,委員會成立 4年來,共受理250起相關案件,發現易出現性騷擾場所,以公車、捷運為最大宗,態樣則以加害人趁機親吻擁抱、觸摸胸臀或身體隱私部位為主;其次是言語羞辱、貶抑或騷擾。

但由於性騷擾涉案情節不易認定、加害者與被害者感受不同,最後調查認定構成性騷擾並裁罰的比例僅佔42%。廖蕙芳強調,調查性騷擾案件首要在於保全證據,以免被害人因證據不全,喪失申訴機會。

廖蕙芳表示,對性騷擾認定,已由過去「摸摸也不行」,發展到「看看也不行」。她舉例,北市1名女子受隔壁公司老闆愛慕,男方甚至長期一路「看」著她到茶水間與廁所,讓女子不堪其擾、精神崩潰。女子申訴性騷擾成立,男方已挨罰。

台北市社會局科長張美美也指出,性騷擾防治的認定愈趨嚴格,示愛稍有不慎,就可能變成性騷擾。她建議,與異性往來時,舉止應該莊重,以免被誤會。

社會局提醒民眾,如遇性騷擾,可向加害人任職單位、警察機關或當地主管機關提出申訴。若不清楚加害人身分或任職單位,可先向事發地的警察機關申訴。北市府申訴專線為1999轉4553或3365。

981103 參考資料http://tw.nextmedia.com/rnews/article/ArtID/57265/IssueID/20091103/SecID/102 色男和變態男你們輸了!!!!!!!!!!!!!!!!!!!!!!!!!!!!!!!!! 我主張性侵犯And性騷擾者都應該判處死刑!!!!!!!!!因為閹割了他們,他們仍還有手有腳,依然會性侵我們女性!!!!!!!!!!!!真是變態到極點了,狗改不了**!!!!!!!!!!!!!! 此言論主要是針對性犯罪者而言!中華民國國父嘗謂:「一個人的自由,以不侵犯他人的自由為範圍,才是真自由。」性犯罪者侵害他人之自由權及人格權。既然侵害他人之自由權及人格權,那麼也就不需要談什麼人格權了,因為你們沒有人格權!!!!!!!!!!!!!! 姊姊妹妹站起來!!!!!!!!!!!!!!!!!!!! 知識之問答內容是由參與Yahoo!奇摩知識 之網友提供,僅供參考,Yahoo!奇摩不保證其正確性。大女人俱樂部問答內容是由Yahoo!奇摩知識提供平台,奇摩知識 已觸犯智慧財產權法,大女人俱樂部保證其合法性;而且保證其正確性。

※附上性騷擾防治法法條︿︿性騷擾防治法:
第二條:
以歧視 、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
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當影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
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參考資料:全國法規網!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50074
參考: 我們女性的身體神聖而不可被侵犯!!!!!!!!!!!!!!!!

收錄日期: 2021-04-27 19:07:41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111028000015KK018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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