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佳答案
簽發空頭支票,是民事抑或刑事?
開空頭支票可以構成刑事罪,最常見的是訛騙,但必須清楚,並不是所有空頭支票案,警方都會願意著手進行調查和檢控。
檢控開空頭支票的人,其先決條件是要有証據顯示開支票者有訛詐成份,例如雙方是進行首宗商品交易,因為雙方事前未有過任何接觸和交易,賣方願意售賣貨品,極有可能是純粹信賴買方所開出的支票,在這等事實的基礎之下,都可以提出檢控。
其次是支票戶口在開支票的時候已經終止,終止了的戶口,當然是無法可以將支票兌現,雖然終止戶口後,戶口持有人還會有支票簿在手,如果他利用這等支票支付任何款項,是明顯地有訛詐的成份,檢控是應該的。
雖然,就空頭支票提出民事控告,是十分之容易得直,原告人也要知道誰人是簽支票的人才行,現在很多支票簿都打有戶主名字,辨認十分容易,但亦有一些是沒打有名字的,如果簽名濛瀧,根本不知簽支票者是誰人那個。送達告票,更需要簽票人的地址,很多人收支票,卻不知道他的地址,當然,銀行會有紀錄,但銀行往往會以保密原則,拒絕透露。
空頭支票的刑事檢控,是由警方或律政司決定,以上事例,只屬筆者的愚見,沒有必然的決定性,但香港的支票戶口容易申請,警方應該盡量向簽空頭支票的人進行調查,並在更多的案件中提出檢控,使支票的信用得以確立。
控訴簽發空頭支票案件
持有支票戶口十分方便,因為很多費用,都可以用支票方式支付,這包括各種費用如水電煤等,連學生貸款和差餉也可以如此。
在法律上支票是等同現金的,但因為要經銀行處理,交給銀行兌換的時候,戶口可能因為無錢的緣故而退票,又或支票戶口己經終止了,其至簽發支票者通知銀行不將支票兌現。但讀者如果碰著退票的時候,首先要通知發票人退票的事實,當然,如果退票原因是出於戶口無錢或戶口終止,發票人對退票的事實定有知悉。
控訴空頭支票,在法律舉証上較為容易,只有是出於訛詐或非法協議,空頭支票才可以成為辯護理由。換言之,買家買入貨品,即使貨不對辦,亦不可以不將支票兌理,因為法院就雙方人士在合約上的糾紛,是不加理會的,因此說,支票的簽發跟現金一樣。
但支票較現金差勁,是因為空頭支票,要經控訴程序才可以追討得到,而如前所述,訛詐和非法協議同樣可以成為辯護理由。例如支票的簽發,其金額是用來支付大耳窿利息、外圍馬欠數或毒品買價的,這些都是不合法的,所以會被法院接納為開空頭支票的辯護理由,當然,買外圍馬和藏毒都是刑事罪,此等辯護理由,可能會成為警方刑事檢控的証據,後果當然十分嚴重。
原文:
http://solicitor.com.hk/viewpoint/view3b.html
2011-10-27 00:57:05 補充:
民事邊條法例? 刑事又邊條法例?
刑事方面,其實警方用邊條法例來檢控會因案情不同而有所不同,不能一概而論。
同樣道理,民事亦因案情不同而有不同法例去追討。
上文筆者都講: "最常見的是訛騙",即係即使同樣係牽涉空頭支票,但案情不同,警方有可能係以 "訛騙罪" (係刑事,但唔一定指某一條法例,可能係好幾條法例,因案情不同而有異),也有可能以其他刑事罪去檢控。至於民事,更加複雜,可能誇越幾章 (不是幾條或幾項) 條例 (按案情不同),很難一概而論。
空頭支票的案例非常之多,例如:
http://www.ccl.cn/flpc/detail.do?m=find_by_id&id=1297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