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佳答案
匿名 網友你好!對於閣下 的提問,在下 cecimak 有如下的意見想發表,但請注意這些個人意見祇供你作參考之用,並不保證絕對正確!
想問下如果剛剛申請了破產,政府所發放的6000元會即時被沒收嗎?
答:對於樓上 Edmond 網友的意見,在下有不同的見解!
首先是分派破產個案的問題,在下或許孤陋寡聞,因在接觸眾多破產個案的經驗中,從未有聽聞過破產管理署是以劃界線的方式,簡單地將破產個案分為二十萬以上便自己負責,二十萬以下便交由外判的受託人負責這個說法!
因在下接觸的不少破產個案中,有交由外判受託人負責的債務數目遠不止二十萬;亦有些由署方直接跟進的個案欠債總額祇有十多萬!故對 Edmond 網友的這個說法抱有疑問?請 Edmond 網友提供於何處收到這個訊息,煩請告知在下一聲好豐富在下的相關知識,好嗎?在下先行謝過!
按破產管理署的一貫做法,要將破產個案交由外判的受託人負責,答案祇有一個!即是署方的人手無法應付手上個案時,便會將個案外判!但署方無法控制市民何時申請破產和預知欠債的數目,那麼難道最近的新申請破產個案全屬二十萬之下,署方的破產管理主任寧願閒著也不處理而將個案外判嗎?答案顯然並非這樣!
一般情況下,署方收到個案便排期,再審視署方主任現存手上個案的跟進情況,看能否接手處理!當所有署方人手都無暇處理時,便會將個案轉交合資格的外判受託人代為跟進!這些編配是輪候性質而非以個案債務數目多少而決定!
以上是在下的認知,如 Edmond 能指正在下的錯謬之處,請不吝指正!
題外話說多了!言歸正傳!
其實依匿名 網友的個案,你提及剛剛申請了破產?剛剛的意思是何時呢?是最近一兩個月的事嗎?即你的破產呈請仍在申請審查階段,而尚未出庭讓高院法官頒布破產令,是嗎?
因仍未獲頒令破產跟已正式破產,理論上在這六千元津貼之上應該會有差別!
假設你仍未正式獲法庭頒布破產令,即你祇是剛入表申請破產,那在這情況下依破產法例所定,你名下所有的資產都將會被全數充公,這六千元亦如是!
相反若你已獲頒令正式成為破產者,則方會受到這六千元由誰人監管破產個案,和有否豁免上繳之分別!
簡單地說,如你未正式被法庭頒令破產,則你將理應無法保留這六千元!如你已正式破產,方會依 Edmond 網友所言,要考究破產個案由署方直接跟進,還是交由外判的受託人跟進之別,以決定能否保留!
另還有為免匿名 網友和其他人有所誤會,故想代 Edmond 網友更正一些說法!請勿見怪!
他提到「發放這6千與否,是由該受托人決定的。」,這話有結構上的問題!
首先這六千元是由政府發放,祇要符合資格則必定能夠收取(當然可以自行放棄,但破產者如被要求上繳則連放棄的權利都無),並非由受託人決定是否發放的!
應該是「要求上繳這六千元與否,由該受託人決定」或「破產者能否保留這六千元,由該受託人決定」!
銀行戶口又會唔會即時被凍結呢?
答:會!當破產呈請正式被接納(如交付申請破產的$9,695元費用和在署方職員面前宣誓等),署方便會通令全港金融機構,凍結你名下所有賬戶和資產,並在結清餘額後全數轉入署方的賬戶充公!
如你仍希望保留一個賬戶以供發薪之用,要即時向署方提出!但署方有時亦祇會容許你再開一個新戶使用,而不讓你解凍原有戶口,要視乎署方的決定!
從匿名 網友這個問題當中得知,你應該是最近才入表申請破產的了!即是你未正式完成破產程序,那麼按理你將無法保留這六千元了!
2011-10-25 08:30:24 補充:
多謝 Edmond 網友的補充資料!由於 Edmond 網友並無引述明確的網址,故在下祇隨意地在網上尋找相關的資訊!故未知尋到的資料是否跟 Edmond 網友相同,不過以該些資料看來,在下並未錯誤理解破產法例!
如 Edmond 網友引述的《清盤外判計劃》中所列明,確有區分將清盤公司資產預計不超過二十萬,便視作為小規模清盤個案之別!而這些小規模清盤個案有機會會外判給合資格的受託人監管!但亦祇是有機會,並未明確界定所有資產二十萬以下的都必定交由外判受託人處理!
2011-10-25 08:30:55 補充:
而最重要的是,如 Edmond 網友指出的《清盤外判計劃》,已顧名思義地表明,這計劃指的是公司「清盤」而非個人「破產」!故這計劃中以二十萬作劃界的,亦祇表示在公司清盤中有機會按這個機制去處理,無明確表示個人破產也以相同的準則!
相信以 Edmond 網友對法律的認識,應該了解「個人破產」和「公司清盤」之別,故在下不再詳細解釋兩者之差別!
在匿名 網友今次的問題中,明顯地祇涉及個人而非公司業務!因祇有個人才能符合申領六千元津貼的資格,故以公司清盤的模式去評論個人破產,似乎並不適合!
或許在下的相關知識仍有不足之處,如有更多的資料,歡迎 Edmond 網友繼續賜教,多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