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繼承之負債的問題

2011-10-19 8:29 pm
我想請問~~我今年26歲媽媽於約9年前過世~~10年前有跟融資借款~保證人是我爸~~現在因為生完小孩帶了3年終於可以送她上幼稚園~工作1年卻收到法院通知書要強制扣薪(法院判決書是真的)~~~我妹妹也有收到~~聽到很多人的說法~公司請的法律顧問我問了他~感覺他很像不想理我~~問律師又要算鍾點費~~要上班也沒時間~~真的想問問大家

請問我聽說現在有修法是對9年前發生的事情適用嗎?
另外我爸爸還在爲甚麼討債公司可以跟我跟我妹要求環錢?
還是說保證人歸保證人~我跟我妹因為監護權在媽媽那邊~父母國中3年級時就離婚了~所以我跟我妹就要承擔?
還有要是我打算不理他~~以後我想貸款買房子會不會被討債公司知道後就去法院強制扣押我的財產?
我現在名下有車子會不會被討債公司扣押?
真的希望大家能幫幫忙
更新1:

TO∮陽光小子∮ 開始整理母親所留之遺產清冊~~~是? 保險理賠算在遺產內嗎? 不好意思請問可以跟我說接下來我不想清償這筆錢的話要怎麼做? 加上利息都88萬多了我真的無法負擔 另外我公司已經退掉勞保他無法扣薪接下來就會從我的動產下手嗎?(汽車跟機車) 保險理賠也沒有多少因為媽媽是自殺死亡的

回答 (3)

2011-10-19 9:20 pm
✔ 最佳答案
愚見供參:

簡單來說好了
母親在生前為債務人,父親為其債務的保證人
但是當母親死亡之後,其所留的債務就是由繼承人來負責償還。

那母親的繼承人是誰?

民法1138條: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因此是由被繼承人的配偶為當然繼承人,
與那四個順位繼承人"共同"取得繼承權,
而母親死亡時,如無配偶(離婚),自然就是順位繼承人取得繼承權。

所以,
如果當時版主與妹妹皆未於法定期限內辦理拋棄(或限定)繼承,
那就是法定繼承。

當時的法定繼承是採"概括繼承原則"
就是繼承多少遺產?皆屬繼承人的,
相反地,當繼承多少債務,也是由繼承人所承擔的。

所以,
版主與妹妹自然為母親的繼承人,本就有償還債務的責任義務存在。

但~~~~~~~~~~~~~~~~~~~~~!
假設版主與妹妹在母親死亡時為未婚身份,
此即為民法所定義的限制行為能力人

在民國96年時,民法繼承編就已有修正,
無行為能力及限制行為能力人,均是採限定繼承原則處理。

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1-1條第二項:
繼承在民法繼承編中華民國96年12月14日修正施行前開始,繼承人於繼承開始時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未能於修正施行前之法定期間為限定或拋棄繼承,由其繼續履行繼承債務顯失公平者,於修正施行後,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因此,是以你們得到的遺產為限,來負清償母親債務的責任。
版主不可置之不理,
而是應該主動與其他繼承人,開始整理母親所留之遺產清冊,
供後續在法院時提出之證明才是。

附帶一提,該法條的第三項也明訂:
前項繼承人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已清償之債務,不得請求返還。

2011-10-19 13:29:55 補充:
至於保證人制度~~~在下也簡單的敘述

保證人在民法上有所謂的先訴抗辯權
這個權利用白話來說:
如果債權人在追討債務人名下資產沒有結果前,是不能轉向保證人要求債務履約償還的。
所以,債權人是先向債務人追債,債務人還不出來,才能轉向保證人求償。
(而版主與妹妹正是繼承債務人的義務。)

相對的,另一種為俗稱的連帶保證人,就是放棄上面的先訴抗辯權
民法沒有連帶保證人,放棄先訴抗辯權的保證人,
在法律上就不叫保證人,而是稱為:連帶債務人。
債權人可以自行決定,由連帶債務人之一或全部,負償還債務之部份或全部的義務,而且在連帶債務清償前,所有連帶債務人皆有還錢的義務存在。

2011-10-19 13:46:34 補充:
保險是一種契約行為
簡單來說,
要保人以被保人為標的,向保險公司(保險人)投保,
當被保人死亡時,由受益人取得理賠。

因此,如果保單上有明確的身故理賠受益人時,
那該筆理賠金就不屬遺產項目,自然不歸民法繼承編範圍。(保險法112)
反之,如果無身故理賠受益人時,
保險理賠金就屬於被保人的遺產,受民法繼承編所管轄(保險法113)

2011-10-19 13:51:37 補充:
遺產清冊可以至國稅局協調母親的財產總歸戶(當年的遺贈稅資料)
以此即可證明共取得遺產有多少?

當然~~~
這些都需要版主及妹妹符合"限制行為能力人"這個重大前提。

版主與妹妹當初並非拋棄繼承,自然為法律上母親的繼承人,
債權人當然有權可以提出後續的法律行為,以保全債權人的權益,
因此如今版主與妹妹只能"正視"這個問題,並努力的去從法律上得到完全的解決,
這才是最佳的方式。
參考: me, me
2016-01-23 1:27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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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0-20 12:17 am
你收到的若是判決書,應於收到判決書起二十日內提起上訴,否則就會判決確定。
依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八條規定:  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 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所以你只需對你所繼承遺產範圍內負清償責任。
你可到法院去查你媽的遺產清冊以及你們個人繼承的財產是什麼。
你也要到國稅局去查你媽的遺產以及你們個人繼承的財產是什麼。若你並無繼承到遺產,或法院要執行你的財產大於你繼承的財產,你可上訴請求撤銷原判決並停止強制執行。
若要被執行的財產有88萬多,勸你還是找個律師幫你打官司,或是找個律師或代書幫你寫上訴狀會比較划算。
在此看不到你的判決書,所以無法幫上忙,只能做以上的建議。

收錄日期: 2021-04-27 19:08:05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111019000016KK025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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