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甲與妻子居於一單位接近三十年, 該單位的業主是甲的母親, 其母意願都係將該單位留給阿甲的, 但無立遺囑. 而甲另有兩個妹, 與甲的關係不好.
甲的母親於大約二十年前過身, 由於無立遺囑, 該單位無法直接轉名到甲名下, 而其2個妹雖然無提出要分該單位, 但亦不會簽同意書將該單位轉名給甲.
於是, 一直至今, 二十年後, 該單位的業主依然是甲的母親(一名故人), 甲一直沒有向田土廳上報業主已死的證明. 但一直由甲的妻子交管理費, 差响地租及樓宇維修等.
現想請問, 若甲或其妻子想取回業權, 是否可用逆權侵佔法呢? 還是有更簡單的方法? 如果申請逆權侵佔, 有何手續? 又如果其他方法, 能否詳述?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