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害者與證人之關係

2011-10-19 6:19 am
受害者於案中是一個受傷害者及舉報人??於受害角色當中可否額外充當證人作供..還是只需以舉報案件時之證供??

回答 (1)

2011-10-19 7:18 pm
✔ 最佳答案
顧名思義, 喺刑事案中, 受害者 (victim)就係受傷害嘅一方. 受害者可以係一個人, 亦可以係一個團體 - 例如: 有人穿公司櫃桶底, 咁受害者就係公司.但係, 受害者未必就係舉報人 - 例如: 小妹妹俾阿叔非禮, 阿媽去報警, 咁受害者係小妹妹, 但舉報人就係阿媽.喺刑事案中, 受害者通常就係該案嘅主要証人. 佢嘅証供係最重要嘅. 所以受害者通常都要出庭做証人,由佢親口向法官 / 陪審團講述件事. 但當然亦有案件係受害者並非証人/ 唔使出庭做証嘅! 例子就係謀殺案 - 個受害者都ham咗, 點做証人呢??!順帶一提, 上訴庭在一單2000嘅案中話, 喺審訊期間稱呼受害者為 “受害者”係有不公平之嫌. 因為有可能令人錯誤感到被告真係害咗個証人. 所以而家刑事審訊中, 未有判決之前, 各方都一律只可稱受害者為 “証人(witness)” 或 “投訴人(complainant)”.
參考: Veni - Vidi - Vici

收錄日期: 2021-04-23 22:21:03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111018000051KK009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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