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佳答案
匿名 網友你好!對於閣下 的提問,在下 cecimak 有如下的意見想發表,但請注意這些個人意見祇供你作參考之用,並不保證絕對正確!
兩者選擇對A君和他父親都不是一個好方法;因為他們祇想繼續住在這個單位,而他父親害怕將來自已去世,A君會有機會被破產署沒收單位作銀主盤拍賣;又再者A君將來有孩子的時候;他的孩子可以繼續住在這個單位嗎?
答:非常抱歉地告訴匿名 網友,你們的顧慮是正確的,A 君及家人有要搬走的機會!亦如破產管理署職員提供的方法外,再無其他可行的解決辦法!
基本上由於當年無被要求即時處理業權問題,故這租置公屋物業便仍由 A 君父親和破產管理署長共同持有!
要購回已被充公的半份業權,則祇能按署方提供的方案中擇其一,即以市價一半向署方買入半份業權,或在署方同意下將物業出售再上繳半數樓價!這亦是署方一貫的處理方法,也不能說是不公平,反正也是依破產法例的規定去處理!
理論上署方通常會儘快處理破產者名下已被充公的半份業權,出價有時更會略為低於市價!故除非另外的業權人無意或無能力買入,方有祇釘契而仍由其他業權人佔用的情況出現!那為何 A 君的業權事宜又無人跟進呢?當然有原因!
就是 A 君的父親,即物業的另一聯名業權人已屆高齡!按一般人的合理評估,這位已屆七十高齡(被釘契時的年歲)的長者能享兒孫福的時日已然不多!那物業既已釘契,在未得到署方的同意下,根本無法轉換業權人!
那在聯名物業的「長命契」原則下,當 A 君父親百年歸老後,物業業權將自動轉為由破產管理署長獨自持有!那署方又何需急於要將物業業權脫手呢?在可見將來並不太久的日子,署方將能自動地統一業權再出售並將全數收益上繳庫房,好作署方口中一值提倡的,「補貼」其他無資產可供追討的破產個案之用!
故祇要 A 君們無如署方所要求的方案買回半份業權,便會有失去全部業權的風險!當 A 君的父親百年歸老之日,便是 A 君全家被署方掃地出門,要求遷出交回物業的日子!說來雖然無奈,祇是這卻是鐵一般的事實,亦無其他方法可以解決!
就算希望照署方所言的方案之一購回物業,也要儘快行事!因當中涉及非常複雜的程序,所需的時間不在少數!萬一不幸事情未正式辦妥而 A 君父親卻早一步先遊,則署方更索性直接取得全數業權後收樓了事!
2011-10-14 21:05:24 補充:
對不起!末端一時手誤打錯字!請諒!
該是「仙遊」而非「先遊」!
2011-10-15 21:10:06 補充:
這樣破產處有否不當之處呢?這樣是否有得上訴呢?請問可用什麼方法去處理這種問題呢?
答:是否不當,是觀點與角度的問題!從 A 君方向審視這個問題,自然會覺得署方無即時跟進和解決問題,害他們有失去全部業權的機會!而且 A 君父親並未破產,名下的是個人名下的私產!
但按署方的角度看,他要做的事而完成,即發信查問是否有意回購業權,亦已收到你個願意回購的回應!那這事基本上暫告一段落,署方要否即時處理業權回購問題,法例上似乎並無規限!即主動權全在署方手上,姑勿論署方是否確有拖延待業權全歸署方名下才處理之意,但相信 A 君卻未必能夠以處方不即時跟進,作理由去抗辯和追究!
2011-10-15 21:10:53 補充:
眾所周知,「官字兩個口」!那些官樣文章和解釋權全在署方的手上!除了在下上述所言的法例無規定何時處理外,更可以大大聲告訴你處理這類問題要按既定機制處理,無需向市民交待解釋!
署方還可以反咬一口,說 A 君父親既然願意購回業權,為何不主動聯絡署方呢?署方祇收到回覆說願意回購,卻再無收到任何音訊遂認為 A 君父親已放棄這個打算,故署方再無跟進的行動!假設署方如此解釋,請問 A 君又如何應對呢?過往日子他們亦確無再就此事聯絡過署方啊?要直到最近 A 君方有追查的行動,故署方可強辯是他們當日無表示,至近日才重提回購一事,因此要按最近的樓價處理兼且責任不在署方!
2011-10-15 21:11:16 補充:
請匿名 網友想想!這些藉口連在下也隨手拈起幾個,試問又豈能輕易就這些問題質疑署方的決定和上訴呢?
要據理力爭不是無機會,但要訴諸法律行動!要入稟高等法院推翻破產管理署的決定,代價當然是不菲的法律費用,而且未必一定獲勝,因對手是香港政府!
請 A 君家人先想想有否這個財力應付法律訴訟,因爭取的半份租置公屋的樓價,縱使勝訴扣除律師費後已所剩無幾,更遑論還要出資購回半份業權?
事到如今,祇好再次嘗試聯絡破產管理署,爭取對方讓步!在無任何成效後,祇能嘗試向申訴專員公署和傳媒投訴署方行政失當!不過要知這些機構由於無實際權力處理這些問題,署方基本上可以不予理睬!故幫助其實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