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佳答案
匿名 網友你好!對於閣下 的提問,在下 cecimak 有如下的意見想發表,但請注意這些個人意見祇供你作參考之用,並不保證絕對正確!
請問我已經申請左破產, 等緊法院頒破產令...但現在我唯一銀行戶口, 恆生銀行已凍結我出糧戶口, 所以入唔到落我戶口, 變相出左支票俾我(不是劃線),現在我可否去另間銀行, 開設戶口再入票拿錢???
答:匿名 網友要知道,當你成功入表申請破產的一刻起,你在全港銀行等金融機構的賬戶,都已全數被破產管理署要求凍結,並結清餘額後轉交署方賬戶控制!故被凍結賬戶跟是否欠那間銀行債,並無直接關係!
那當你有需要使用銀行賬戶時又如何呢?能再開一個嗎?
答案是可以的!正常情況下你如申請破產後仍有工作收入,需要使用銀行賬戶者,應該即時向跟進你破產個案的主任和外判受託人提出!由於要收取薪金故要使用銀行賬戶,這是合理的要求!而這個要使用銀行賬戶的要求,更無需待破產令正式頒布後才可提出!
署方通常有兩個做法去處理,第一是解凍你原有的其中一個賬戶,讓你繼續使用(如你在申請破產一刻,同時要求使用賬戶則或許能保留這個恆生賬戶,而免去不少麻煩)!那現在戶口既已取消或署方不同意你用原有賬戶時,則署方會向你發出一封「不反對開戶信」給你,你持有該信則可即時往信上指定的銀行(銀行由你選定,祇能開一間銀行一個普通儲蓄賬戶)開戶使用!
但你要先取得「不反對開戶信」才能去銀行開戶,如未能出示該文件則全港銀行都因受破產法例所限,而不會向破產中(或辦理破產中)的客戶提供銀行服務!
還有一點就是你收取薪金中能動用多少的問題!理論上你現在的收入已受到署方的監管,但由於你未正式獲頒破產令故未有生活費的釐訂!故建議你向署方申請使用銀行賬戶時,一併問及在收入中署方容許你暫時使用的數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