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問題, 關於貨品售賣條例

2011-10-08 1:19 am
對於法律的問題很懊惱, 請高手解答我的疑難


A公司同B公司年頭簽左約, A公司答應提供100件衣服俾B公司,物品的價格係由中間人訂。年中先可以俾到貨, 而俾錢日期未定, 同未決定係A公司送貨去, 定B公司自己拿。但之後A公司就想提供70件衣服俾B公司, 就想可唔可以分期俾貨。
根據貨品售賣條例, 以上案件, 呢個算係sale 定agreement to sell, 同個件衣服係唔係當future unascertained goods定其他goods??同個title係咪未轉移俾B公司
同雙方公司要負咩法律責任同權利?

回答 (1)

2011-10-17 12:20 am
✔ 最佳答案
雙方公司要負咩法律責任同權利? 答: 雙方均無需負上法律的責任! 因為, 這不是一份合約, 充其量只是一份合作的備忘錄而矣!! 讓筆者簡單地闡明合約的最基本組成部份; 合約就是具法律效力的協議。在法理上,合約不單包括用白紙黑字寫成的協議,也包括口頭上及行為上的協議。 按照普通法,具有法律效力必須有三項基本元素: (一)有兩個或以上的立約人,並有一方提出協議, 這個提出又叫要約,而另一方接受協議, 這個接受又叫承約;(二)立約人有價值的付出, 這個付出又叫約因;(三)立約人有訂立法律效力協的意圖。 如果上述基本元素有一項不成立,那協議便會失去法律效力了。就上述的事件而言, 三項基本元素沒有明確介定, 例如, 立約人有價值的付出, 但是, 內容卻沒有清晰指示。
參考: 月光光

收錄日期: 2021-04-15 20:03:39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111007000051KK0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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