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法律的問題很懊惱, 請高手解答我的疑難
A公司同B公司年頭簽左約, A公司答應提供100件衣服俾B公司,物品的價格係由中間人訂。年中先可以俾到貨, 而俾錢日期未定, 同未決定係A公司送貨去, 定B公司自己拿。但之後A公司就想提供70件衣服俾B公司, 就想可唔可以分期俾貨。
根據貨品售賣條例, 以上案件, 呢個算係sale 定agreement to sell, 同個件衣服係唔係當future unascertained goods定其他goods??同個title係咪未轉移俾B公司
同雙方公司要負咩法律責任同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