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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根 據 香 港 法 例 , 在 香 港 結 婚 的 最 低 法 定 年 齡 為 16 歲 ( 以 西 曆 計 算 ) , 凡 擬 在 港 結 婚 人 士 , 不 論 居 於 何 地 或 屬 於 任 何 國 籍 , 均 可 登 記 結 婚 。 在 香 港 締 結 婚 姻 需 經 以 下 程 序 : 擬 結 婚 的 其 中 一 方 須 直 接 或 透 過 婚 姻 監 禮 人 向 婚 姻 登 記 官 ( 登 記 官 ) 遞 交 擬 結 婚 通 知 書 ( 通 知 書 ) 。 登 記 官 須 在 其 辦 事 處 展 示 通 知 書 的 第 I 部 分 , 直 至 發 出 婚 姻 登 記 官 證 明 書 或 通 知 書 的 三 個 月 有 效 期 屆 滿 為 止 。 如 符 合 所 有 法 定 要 求 , 登 記 官 可 在 通 知 書 遞 交 後 最 少 15 天 , 簽 發 「 婚 姻 登 記 官 證 明 書 」 , 讓 擬 結 婚 人 士 在 通 知 書 的 三 個 月 有 效 期 內 舉 行 婚 禮 。 婚 禮 須 在 婚 姻 登 記 處 由 登 記 官 主 持 , 或 在 特 許 的 禮 拜 場 所 由 合 資 格 的 神 職 人 員 主 持 , 或 由 婚 姻 監 禮 人 在 香 港 其 他 地 方 主 持 。 婚 禮 須 於 遞 交 通 知 書 後 三 個 月 內 進 行 , 否 則 該 通 知 書 便 會 作 廢 , 之 後 如 欲 舉 行 婚 禮 , 必 須 重 新 遞 交 通 知 書 。 更多相關資料, 請登入:
http://www.immd.gov.hk/chtml/faq_mr.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