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上莫明其妙的事幾乎被我踫全了).
天候不佳...飛機遲飛為的是性命,這可理解.
搬家一定得等到晴空萬里風和日麗...這我也沒意見.
問題是[房租要從那一天算起?](這可不是我說了就能算的事)
各位大大若是你踫上會怎麼辦?
若答:不要租他.那請問押金是否要退還?還多少?]
法律上對此狀況是否有明文規訂?
更新1:
謝謝各位熱心的解答. 看來此情況是沒有法律上的案例可援. 終歸回到人情事故,下次我會記住:收訂同時簽約.這樣就不會造成自己無謂的困擾. 幸好此事我原就抱以預設停損點為解決方式.對方也有誠信,仍願依口頭約定為租起日計算.事件終告圓滿落幕. 各位的解答難分軒輊,就交由票決.再次感謝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