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周年申報問題, 急!

2011-10-04 1:32 am
本人10月份要作第一次周年申報, 有些問題想問下:

1. 申報時是否所有本人的戶口內除出糧外, 其他人所傳入的數都要申報呢? 因為有好幾次幫家人或朋友買東西, 他們把款項過戶給我, (因他們全都不知我破產, 我怕他們問長問短, 所以沒有阻止他們過數給我), 另外我又曾經過了一筆三千多元的數給我朋友, 那是我代我朋友托我朋友買演唱會飛的, 我只是做中間人, 那需要申報和解釋嗎? 但我不知如何填寫...

2. 平時買東西/繳費時, 有時會以 eps付款, 破產署會否就他們查到的那些銀行記錄, 要我每項記錄都解釋呢? 謝謝各位了!

更新1:

謝謝你的答覆, 其實在破產令頒佈後, 那位受託律師並沒有很詳盡地講解這些事, 所以我自己對很多事都疏忽了, 現在很後悔, 還有其他問題想麻煩你解答: 1. 就你所知, 銀行是否會自動向破產署提供每一位破產人仕的戶口詳細紀錄? 還是只在破產署要求時才向他們提供? 破產署是否一定會向銀行查詢每一位破產人仕的戶口詳細紀錄? 2. 我會向破產署如實申報, 但不知如何申報較好! 因那份表格格式較簡單, 我不知如何在表格上詳述, 我應附上附頁/解釋信去解釋嗎?還是直接打給那位負責我案件的破產官詳細查問?

更新2:

3. 我轉給我那位朋友的那筆款項其實是三千多元, 但我朋友過給我的數只有六百多元, 因為有些朋友是直接付現金給我, 我貪方便才在我戶口內一次過過給他, 那我應該如何去申報/解釋呢? 我所收取的現金需要申報嗎? 沒有單據他們如何信我? 4. 他們會在查問我之前就已經主動聯絡我那位朋友查詢嗎? 我真的很擔心, 因為我和那位朋友不算太熟, 因私隱關係不能給他知我是破產人仕, 二來也不想因為我這個無心之失而煩到別人! 5. 必要時我能否以保障私隱為由而要求破產署不要向我朋友披露我的身份? 因為我真的不能給朋友知我是破產人仕! 6. 我能向我銀行申請一份詳細的戶口紀錄嗎 Thanks!

更新3:

7. 破產令頒佈後, 我按指示去過某律師署填寫及提交過一份文件, 那位律師後來給了我四份申報文件叫我按時每年填一份, 那位律師算是我的委託人嗎? 其實那份申報文件我應該向破產署呈交還是交給那位律師? 8. 我破產令頒佈日是10月5日, 我最遲要何時交申報文件? Thanks!

更新4:

9. 如我遇到問題時應直接聯絡破產署還是那位律師? 我現在很擔心又很焦急, 應否在交申報文件前先聯絡破產署解釋備案?

更新5:

非常感謝你的回復,很詳盡,令我稍為有點方向! 另外我還有補充: 10. 請問你知不知一般向銀行申請戶口詳細資料紀錄需要多少天及費用是多少? 我要帶什麼文件去申請嗎? 會不會因為我的戶口受監管而申請不到? 又或令銀行需要用多些時間處理?

更新6:

11. 今天我聯絡了受托律師(很幸運地在假日竟然聯絡到他)講述我的情況, 最初他聽過後叫我直接把申報文件及另外寫一份詳盡的解釋信傳給破產署列明款項, 他說我朋友過數給我的款項以及我過數給朋友的款項都不要包含在申報表內的收入和支出中, 應該要另外寫在解釋信中詳細列明款項, 因我只是義務幫朋友做中間人, 沒有從中得利, 那些錢並不算是我的收入與支出。你覺得這樣可行嗎? 12. 我約了受託律師明天會面, 他說假如情況太複雜的話可能要另外收取我費用, 大概幾百元, 雖然破產後我真的已經沒有多餘錢, 但我真的很怕我所寫的內容不夠好不夠詳盡, 唯有節衣縮食, 你覺這筆費用值得花嗎?

更新7:

13. 受託律師還說那份申報文件其實是我直接給破產署的, 為何他這樣說? 真的很後悔自己的理財不善, 令自己走到破產路上, 又不能讓公司家人和朋友知道, 真的好累, 遇上問題又不知向誰傾訴...要不是因我要做周年申報上網查資料也不知自己已經做了一些破產人仕不能做的事...唉...幸好還有這地方讓我發問...Thanks

回答 (2)

2011-10-04 2:47 am
✔ 最佳答案
匿名 網友你好!對於閣下 的提問,在下 cecimak 有如下的意見想發表,但請注意這些個人意見祇供你作參考之用,並不保證絕對正確!

1. 申報時是否所有本人的戶口內除出糧外, 其他人所傳入的數都要申報呢?

答:一定要全部如實申報!另並請匿名 網友千萬要即時停止讓非屬你本人的賬目使用你的賬戶!因你已對自己造成損失!

基本上你在破產期間使用的這個銀行賬戶,是在破產管理署授權和監控之下,銀行會在有需要時將該賬戶的所有收支紀錄呈交署方! 故你必要如實申報所有存入這賬戶的款項!

非常不幸你這個行為會替你帶來幾個問題!

第一所有這些存入的款項,破產管理署都會視為你的個人收入,依破產法例所限在扣除生活費後如超額要上繳還債!

第二這些非經常性亦非跟薪金一同轉賬的項目,有機會被視為特別的收入,故不會被計入薪金方面而要全數上繳!

第三你那筆一萬三千多元存款轉賬給友人(相信上述友人過給你的錢中包括這數目),署方必會質疑去向和目的!

現在擺在你面前的是,署方有機會會要求你將所有除薪金收入外的存入款項上繳!還有就是署方會質疑你將收到的存款,在未得破產管理署長同意下非法轉移(即那筆一萬三千多元的轉賬)!這屬刑事罪行,你和收款的那位朋友同樣有麻煩,罪成的話有機會被判監兼留案底!

當然你會如實交代和解釋,但署方會否輕易相信呢?則恐怕並不容易!因如每位破產者都以類似的借口將多出的錢轉走,那豈不對債權人討回債務並無保障!由於署方對類似情況都是採取「有殺錯無放過」的處理方法,故相信未必輕易相信你的辯解!

假設署方真的拒納你的解釋!那你除了要負責將額外收到的所有款項,都當作自己收入交回外,你轉賬給友人的那筆款項,友人同樣要交回!如他拒絕合作署方可以申請他破產和告上法庭檢控!

故你除有機會要負起償還非屬你的款項外,更或會連累友人惹上麻煩和損失!故請千萬別繼續在破產期間以自己的銀行賬戶作這些行為,以免招來更多的損失和麻煩! 2. 平時買東西/繳費時, 有時會以 eps付款, 破產署會否就他們查到的那些銀行記錄, 要我每項記錄都解釋呢?

答:有機會!但在申報時暫不需提交要詳細紀錄,祇需簡約地申報大約的收支項目!待署方真有疑問時才提供相關的單據和交易情況!

2011-10-04 18:12:37 補充:
問題 1] 答:會!銀行會於署方指示的周期(跟你的破產周期相同),將你過往一年的收支紀錄呈上!但這非詳細的資料,即不會顯示存入款項的來源(如某賬戶)等,但當署方需要更詳細的資料時,銀行便會提供,到時連在那天在那分行辦理手續都能顯示!

問題 2] 答:額外的資料可以用另附頁的形式填寫!但最好在角落處填上破產個案編號,以免脫落後無法辨識!

問題 3] 答:你祇要如實申報即可,理論上無存入紀錄的你可以不申報,祇是兩個數字無法平衡,難以取信於對方!故你收現金的便照報可也,對方見你連無紀錄的都如實申報,自然相信你無隱瞞!

2011-10-04 18:13:00 補充:
問題 4] 答:有機會!假設署方有疑問,當然會向任何地方和人士求證!擔心也無用,麻煩了別人也無辦法!因決定權已不在你的手上!

問題 5] 答:絕對不能!如拒絕提供資料已觸犯破產條例,可被刑事檢控!

問題 6] 答:當然可以!但銀行是要收取行政費用的!

問題 7] 答:是,那位律師是跟進你個案的受託人,即你的個案是外判跟進而非署方直接跟進!理論上報表是先交給這位受託人,由他審議整理後才呈上署方!如對方認為有問題,查問和聽取你解釋的亦是受託人!

2011-10-04 18:13:09 補充:
問題 8] 答:正常情況是每年 10月5日後的一周內,假設因某些資料未齊而需要延誤,最遲也不能超過一個月!如確實需時整理,建議你先向署方或受託人打個招呼!

問題 9] 答:正常情況下所有問題都是先聯絡受託人,假設對方無法處理或你對受託人不滿甚至要投訴,則可以直接聯絡破產管理署!祇要有充足理據和證據,你可以要求更換受託人!
但不建議你輕易投訴,因署方通常都傾向信納受託人的說法!那你觸怒受託人卻未能成功更換的話,想想也可知道在餘下破產期間,仍面對這受託人時會有何後果!

2011-10-06 19:59:46 補充:
問題 10] 答:抱歉在下並無相關的實際經驗,無法給予肯定的答案!需時和收費要視乎不同銀行而定!而時間正常情況下不應該超過兩個星期!理論上受破產法例監管的賬戶,發出紀錄的時間應該跟其他賬戶的是一樣的,如真有延誤則祇有是銀行先向破產管理署申報這事!

問題 11] 答:當然可行!因這是受託人指示你這樣做的,你不遵行都不能!但署方會否接納你的辯解是另一回事!

2011-10-06 20:01:16 補充:
未完!由於字數超過上限,請轉往意見欄繼續!

2011-10-06 20:01:50 補充:
問題 12] 答:有言在先,在下當年破產時是直接受破產管理署的主任跟進的,故在下無跟外判受託人交手的實際經驗!
但以在下接觸眾多的破產個案中所理解,受託人理應不會向破產者直接收取費用的!因受託人祇應在破產者的資產和上繳的收入中收取費用,而且要得到署方同意才可,即是他如認為有額外收費的需要,是可以加在你破產個案中而非直接向你收取!
故在下不明白受託律師說要收幾百元的意思!除非是他以私人身分代你填寫這份報表,這幾百元是直接為你提供服務而收的費用,才勉強說得通!如果在下無理解錯,對方確是這個意思,那花幾百元由他操刀相信亦是值得的!怕祇怕他見你如此聽話日後,不時提出類似要求吧了!

2011-10-06 20:02:11 補充:
問題 13] 答:如上所言,在下並無跟受託人交手的經驗!但以在下的一貫理解,所有文件應該先交給受託人的,因受託人要負責審核把關無問題後,才轉交署方!當有疑問時向你提出質詢的,仍是受託人而非破產管理署!因如事事跟署方接觸,那何需受託人呢?受託人又憑甚麼收取費用呢?
不過,或許是在下的知識經已過時和不正確!故跟現況可能已有所分別!既然受託人有這個直接將「每年收入和取得財產說明書」直接交給破產管理署的話,那請你依言而行便可以了!

2011-10-06 20:02:39 補充:
提提你!所有填好的報表請影印留底,並於送出後(不管你是郵寄、掛號信、電郵、速遞派送,甚至親身送到),要致電跟進你個案的人確認收到!(這亦是在下不明白的地方,受託人叫你直接將報表交給署方,那交給誰收呢?你的受託人是外判律師而非署方職員?當然你會填寫破產個案編號,但署方收到後還不是交還受託人處理?)

2011-10-06 20:02:47 補充:
為何要確認呢?因在破產期間依期申報是破產者的責任,如無遵行可被檢控!故為保障自己要跟緊一些!以免寄失或誤派他人,或不知積壓在那些文件之下而被誤會無申報!假設確收不到則可以照影印本重新申報一次!
已過去的就讓他過去吧!多想無益!破產期幾年便過,祇要積極面對其實也無甚麼大不了的!如有其他問題可以直接於在下的檔案中點選來信,如在在下知識所及的,自當知無不言!
參考: cecimak 作為曾破產者的經驗和理解!希望可以幫到你!
2011-10-06 8:37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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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錄日期: 2021-04-20 11:3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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