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佳答案
匿名 網友你好!對於閣下 的提問,在下 cecimak 有如下的意見想發表,但請注意這些個人意見祇供你作參考之用,並不保證絕對正確!
1) 如破產受託人不發"不反對通知書", 本人破產令是否也會理論上於11月自動解除?
答:應該不會如期自行解除!受託人認為你拖欠應要上繳的款項,必會暫緩解除你的破產令!就算不延長至上限的八年,但順延一年半載則絕對少不了!你會大約在十月份內收到受託人的正式通知!
2) 是否要有破產受託人發出"不反對通知書", 才能正式申請解除破產令?
答:不是!破產令理應到期便自動解除,不會有任何通知!如收到通知則必然是延期或有其他問題要跟進!故破產期滿跟領取「不反對通知書」,甚至「破產解除証明書」,都無必然的關係!
破產者可以無需領取「破產解除証明書」都能夠解除破產,即如在下破產期滿後便並無領取此一文件!祇是有需要領取這文件的人,方要向署方或受託人申領「不反對通知書」!
3) 如沒有"不反對通知書", 對本人生活上會構成什麼影響, 是否還會受破產條例規限如不能坐的士, 不能多於一個銀行戶口等?
答:如上所言,不領取「破產解除証明書」(不反對通知書祇是申領破產解除証明書的必需文件,無其他法定用途)對日常生活影響不大!
破產期滿後前破產者可以自行安排生活,不再受署方監管!但要更新使用中的銀行資料則要動用破產解除証明書!而往銀行開設普通的儲蓄賬戶無需出示破產解除証明書,而希望使用有信貸成分的服務,如樓宇按揭、私人貸款、信用卡、來往戶口和有透支成分的證券賬戶,則必因曾破產而被銀行拒絕,縱使能出示破產解除証明書都一樣!
4) 如沒法還款, 破產受託人會向法庭申請延長本人破產期, 請問延長破產期後此款是否仍是 要還?
答:會!但破產期最多祇能延長至八年!
八年滿後破產令一樣會自動解除,不過這些應上繳而未繳的款項,則不會受到破產法例的豁免保障!即是說,這些欠賬基本上必要還清,否則將永久地累積下去!就算再申請第二次破產都無用,因欠的是政府錢,破產不能豁免償還!
本人想接受分期還款方案, 但因本人現工作不穩定, 有可能隨時失業不能如期還款?
答:當然是先接受分期還款方案,還得一期是一期,而且表明自己有還款的誠意!到真要失業時再向受託人如實表明苦況,按理是可以得到暫緩還款的機會!
2011-09-29 18:54:04 補充:
沒有"不反對通知書", 沒法解除破產令
答:看來 UserWhat 網友非曾破產者無相關的經驗,對破產期滿的定義有所誤會!
如在下所言,不論有否申請「破產解除証明書」這份文件,破產令都會在到期後自動解除(假設無被延長的話)!即是說,不需要有「破產解除証明書」在手才算是破產期滿!
「破產解除証明書」可有可無,認為有需要的便申領吧!認為無用不需要的可以不理!如在下所言,在下的破產期已過十年,卻從無領取「破產解除証明書」!難道在下仍未破產期滿?仍在破產期中嗎?
2011-09-29 18:54:28 補充:
而那份「不反對通知書」,祇是領取「破產解除証明書」的文件!因在高院書記處申請「破產解除証明書」時要先出示「不反對通知書」,以確證破產管理署確認這位破產者的破產期經已屆滿,從而辦理發出「破產解除証明書」的手續!
故實際的事實是,無需要先領取「破產解除証明書」才能解除破產令!故連「破產解除通知書」也可以不領取,何況「不反對通知書」!
3)當然受破產條例規限,當然可以有多於一個銀行戶口啦,同破產官申請囉
答:這理解同樣有誤!按破產法例的規定,破產者在破產期間,依法祇能擁有「一個」普通的銀行儲蓄賬戶,超過一個以上的絕不容許!來往戶口同樣不容許!並非開口要便有的!
2011-09-29 18:55:04 補充:
而那份「不反對通知書」,祇是領取「破產解除証明書」的文件!因在高院書記處申請「破產解除証明書」時要先出示「不反對通知書」,以確證破產管理署確認這位破產者的破產期經已屆滿,從而辦理發出「破產解除証明書」的手續!
故實際的事實是,無需要先領取「破產解除証明書」才能解除破產令!故連「破產解除通知書」也可以不領取,何況「不反對通知書」!
3)當然受破產條例規限,當然可以有多於一個銀行戶口啦,同破產官申請囉
答:這理解同樣有誤!按破產法例的規定,破產者在破產期間,依法祇能擁有「一個」普通的銀行儲蓄賬戶,超過一個以上的絕不容許!來往戶口同樣不容許!並非開口要便有的!
2011-09-29 18:55:45 補充:
4)你一日唔還,就沒有"不反對通知書"沒甚麼延長不延長
答:這意見同樣跟破產法例有抵觸!破產法例規定,第一次破產是四年,如破產管理署或受託人認為有需要,可以延長至最多八年,這破產令便必定要依法解除!故不會有一日未還便無法解除破產令的說法!
實際情況是第一次破產期滿後如仍未還清署方要求上繳的欠債,要繼續償還直至還清,縱使在破產令解除後都如是!或者署方可以申請他第二次破產!但絕不會有未清債而破產期不斷延長超過八年的情況出現!
2011-09-29 18:56:30 補充:
答案未完,但因超過字數上限,請轉看意見欄!
2011-09-30 22:09:44 補充:
你同個破產官講你家下打兩份工,兩份工都需要户口過户,有兩個銀行户口好出奇咩?...."絕不容許!"????
答:對!答案是在破產期間絕不容許,你有兩份工作也祇能使用一個銀行賬戶,因這屬破產法例所限!你如無法提供僱主要求的銀行賬戶,無法獲聘是破產者的事,跟破產管理署無關!破產者是需要跟僱主協調而非要求不遵守法例!
月結單和紅簿仔當然無需交給破產管理署,署方祇需要銀行提供破產者那賬戶的收支紀錄!這亦不是「多餘」,因為破產管理署擁有要求銀行合作的權力,銀行不能拒絕!
2011-09-30 22:10:21 補充:
另外在下當然有曾於破產期滿,無領取「破產解除証明書」的情況下,成功開設銀行賬戶的經驗才能跟大家分享!亦如另一位網友所言,「如要申請信用卡,銀行借貸,朋友請帶備解除破產令前往銀行或財務公司,先有得傾!」
即是說,在下開普通儲蓄賬戶,非申請信用卡,非申請銀行借貸,則無需出示破產解除証明書!那為何不能不領取破產解除証明書呢?
無法例規定破產期滿後一定要申請信用卡,一定要向銀行借貸,一定要申領破產解除証明書的吧!如有這法例請詳細解說告知在下一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