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夫申請破產,物業已轉名, 受托人要求我提供當時物業交易資料

2011-09-23 8:34 pm
前夫申請破產, 之前聯名之物業已轉名, 現受托人要求我提供當時物業轉名時是以市值進行, 否則跟據破產條例取消之前之轉名. 但因轉名是跟據離婚協議及法庭令之的條款進行. 請問比受託人追回之乘數有幾高, 要幾耐先可以攪掂. 唔想比件事困擾得太耐. 我現在有咩可以做

回答 (2)

2011-09-25 6:46 am
✔ 最佳答案
匿名 網友你好!對於閣下 的提問,在下 cecimak 有如下的意見想發表,但請注意這些個人意見祇供你作參考之用,並不保證絕對正確!

前夫申請破產,物業已轉名, 受托人要求我提供當時物業交易資料?

答:在回答問題前,有些資料希望匿名 網友可以補充一下!

首先你跟前夫離婚多久後他才申請破產?還有離婚時轉移物業給你的程序如何?是家事法庭法官判決將物業業權全歸你?還是令前夫跟你私下協議自願放棄業權全歸你呢?如屬私下協議那轉名時以何種形式呢?

如能補充上述資料,對提供意見給你有較佳的幫助!當然如不方便透露也未嘗不可!

基本上你現在祇能按跟進令前夫破產個案受託人的要求去做!因在破產法例授權下,該受託人確有追查令前夫所有過往資產的權力!

如果你的物業是按離婚協議是法庭頒令下進行轉名給你的,則理論上不會受令前夫破產所影響!因為物業轉名是按法庭的指示去進行,家事法庭法官認同你應該擁有物業而頒下命令,而令前夫遵令而行理應不會受質疑!加上當時令前夫尚未申請破產,他日後財困致要破產是另一回事,不能輕易證實當日離婚將物業轉名給你目的為逃避償債的責任!

但假若你們是私下協議將物業歸你,而非經家事法庭法官裁決的話,則破產管理署和受託人便有合理懷疑這個轉名行為,有否「非法轉移資產以逃避償債責任」的成分呢?因理論上任何人財務出現困難,都會考慮將手上資產出售套現以償還債務!故負債累累卻將有價資產轉移確值得懷疑!

除非你們離婚和令前夫申請破產的日子,期間有一段不少的距離!則可以解釋為在辦理轉名或送贈物業時,令前夫的財務狀況根本未轉壞,更無要破產的打算和可能!那預先非法轉移資產的指控便不易成立!因無人預知自己幾年後財困破產而預先轉走資產的!

但不論如何,你都要先跟該受託人合作,先提供他要求的資料,如離婚判令;法庭要求將物業交給你的判令;物業轉名的文件等!待受託人有進一步要求和行動時,才再作打算!

2011-09-25 10:28:55 補充:
雖說你早在上年三月已辦理離婚呈請,並在同年十一月取得絕對判令和取得擁有全部業權的資格!但不管你於何時成功將物業轉名,破產管理署都會懷疑這兩年內作出的物業轉名行為(算由你申請辦理離婚起計),都屬令前夫意圖轉移資產以逃避償債責任的行為!
因為於時間上來說,根本完全不足以說服破產管理署令前夫無避債的意圖!理論上令前夫上年的經濟狀況應該已開始有問題,那麼為何不將有價資產用於償債呢?這是署方關注的重點!是否他明知無力償付所有債務,故選擇離婚以期將物業轉給配偶以保留相關物業呢?這亦是署方必會質疑的地方!

2011-09-25 10:29:12 補充:
當然如你所言,其實物業主要由你購入,如首期由你支付等!但按破產管理署的理解則並非這樣,祇要破產者名下擁有業權者,則不論其是否真正擁有人,都一概會被視為該權益的實質擁有人,故依法破產後會被充公!而為免破產者輕易將資產以種種原因和藉口轉移,以逃避償債責任並對債權人造成損失,故破產管理署的一貫做法都是寧枉無縱!即是總之破產者名下合法持有的,不管最終擁有權是誰,都會被視為破產者的資產而充公!你要推翻這個決定,便要訴諸法律行動,要求法庭頒令你才是物業的惟一實際業權人,方能避過被充公之險!
故這轉名相距令前夫申請破產的日子祇有這麼短,被署方質疑基本上是必然的事!

2011-09-25 10:29:44 補充:
事到如今,你祇能據理力爭!除說明業權方面的事外,亦要堅持物業轉移得到家事法庭命令確認(但其實這點力量不夠,因並非由法官頒令將物業判給你,而是法官確認你們私下協議的物業處理方法!既是雙方協議則符合轉移以保存避債的合理懷疑!)!看能否說服對方別再追究你這物業一事!
不過請你先有心理準備!由於令前夫這破產個案不幸地交由外判的受託人負責,故被緊纏的機會相當高!因外判的受託人一般較破產管理主任更為嚴格,尤其是對討回破產者資產方面,更是如嗅到血腥的鯊魚般緊咬!為的是他收取的費用多寡,某程度上視乎破產者擁有多少資產而定!
故祇好祝你好運,希望你能取得對方接納而保留物業,或無需償付令前夫名下業權的相關款項吧!

2011-09-26 23:37:27 補充:
其實是否有証據說出此不是資產轉移就可以有大的勝算?

答:當然!但署方或受託人不會輕易接納你的辯解!
再說令前夫在二月份財政是否出現問題,受託人在辦理他的破產個案時應該有詳細資料!現先要視乎該些資料跟你所理解的是否相符!他的負債紀錄會清楚列明債務形成的時間和還款的情況!
不過老實說,在下雖然並不認識你跟令前夫,更不清楚他的財政狀況!但以在下感覺和估計,令前夫的財政狀況絕不會是最近才出現問題的!正常情況下,他有工作或積蓄才能保持健全的財政狀況,那何故突然在幾個月間便惡化致要破產呢?

2011-09-26 23:37:50 補充:
更重要的是,你提及你們上年三月辦理離婚,他上年四月向財務借貸,你們上年十一月獲得離婚判令,但要今年六月才辦妥物業轉名,而他於今年八月申請破產!這些時間對嗎?
如對的話,那受託人必會要求你們解釋,為何剛達成物業轉移協議後他便申請借貸呢?這些貸款的還款情況如何呢?如他無工作收入或積蓄去應付,為何不即時申請破產呢?為何要待完成所有轉名手續後,才於兩個月後申請破產呢?他是否刻產待離婚轉走物業後,才借下債務然後破產呢?這些事情的時間序上是巧合還是有秩序地安排呢?
在下並非認為匿名 網友你跟前夫,是串謀離婚並轉移資產以避債!祇是事態發展卻令人對這些有合理的懷疑!故相信要獲得受託人接納你保留業權絕對不容易!

2011-09-26 23:38:21 補充:
未完!因超過字數上限,請轉往意見欄!

2011-09-27 08:42:54 補充:
以你最新的補充資料來看,正印證了在下所言!令前夫債務惡化非一朝一夕的事!欠債最差的一類就是令前夫如今的情況,耗盡家人的積蓄代償債,結果仍然是要破產!更兼破產後因有聯名資產而牽連他人!唉!
他長期經濟不穩和欠債,但依然將物業業權轉給你而非用作還債!並在辦妥轉名手續後即時申請破產,相信必會被破產管理署和受託人作出追究!雖然你或會認為物業由你付首期,但他曾有供款(這在你離婚後退還他供款的部分可證),即是說他亦曾有為這物業付出過(如物業跟他無關他為何供樓?)!加上按法例所定,凡合法地存在其名下的資產都是有效的(當日這聯名物業土地註冊處有登記)!故你要受託人相信你是惟一業權人,難度非常高接近不可能!

2011-09-27 08:43:31 補充:
事已至此,相信你要有充分心理準備!將要被受託人追討該物業一半的權益,而且是以市價而非買入價或你轉名時的樓價!你如無法退還半層樓款,受託人除會要求破產管理署將你的物業釘契外,極有可能會要求法庭頒令宣布轉名程序無效!因這物業已全歸你名下,故受託人恐防你即時將物業轉手,要追討便更添麻煩,故會即時行動!
反為如物業在令前夫破產時仍未轉名,則有機會祇是釘契而不會要求法庭頒令!因仍是聯名時令前夫破產,其名下業權會轉歸破產管理署長跟你共同持有!這時署方不怕你將物業私下出售!
參考: cecimak 作為曾破產者的經驗和理解!希望可以幫到你!
2016-01-16 2:25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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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錄日期: 2021-04-13 18:15: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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