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佳答案
在通知期開始後是不可以放年假的,離職時仍有假期未放的話僱主只須在離職員工最後一期工資補回假日薪酬,欠你13天假就補回13天工資就是了。
未能給予僱主足夠離職通知期,就得補償足夠代通知金給僱主就可以了,法例上不會容許僱主拒收代通知金堅持要僱員完成通知期才準離職。你有須要在Oct/17返新工,就必須於Oct/16或之前終止現有僱傭合約(辭職),你的辭職通知信就不應以Oct/25日作最後受僱日,應以你決定離職日前一日作為最後受僱日,你可以選擇Oct/16或之前其中一天作最後受僱日通知僱主,在通知辭職信內附加說明你欠的通知期日數會用代通知金作補償。僱主自然會扣除你相抵日數的工資作為你補償的代通知金。
你可以先同僱主溝通,說明你準備於那一天離職,不可能給予僱主足夠一個月的通知期。如果相方關係良好,僱主往往會願意讓僱員未完成通知期提早離職而不要求僱員補償代通知金,特別是準備離職員工的工作崗位已有新人上任,僱主很大機會讓辭職員工在未完成通知期提早走而不須補償代通知金,雙方協議縮短通知期是無須補償代通知金的。僱主不答應縮短通知期,你就得補償代
通知金換取縮短通知期。
事實上"未放年假離職時可取回年假薪酬"與"通知期不足要補償足夠代通知金"根本是互不相干的兩條法例條文。只是有人把未放年假得回的假日薪酬用作代通知金換取縮短通知期,就變成看似未放年假可以抵消部份通知期了。
如果未放年假真的可抵消通知期的話,那麼僱員就算願意完成通知期後才離職,僱主都可以因為僱員仍未放13天年假而強迫僱員提早13天走而不發放13天年假薪酬了!這是法例不容許的。
你若須要提早9天離職,就告訴僱主願意支付9天工資作代通知金,僱主自然會在你最後一期糧扣你9天工資作為你補給僱主的代通知金,和你有多少天年假未放,可以得回多少年假薪酬作補償可以說沒有半點關係。
如果你仍有13天年年假未放,僱主要補回13天年假薪酬給你,也與你是否補代通知金提早離職沒必然關係。
樓上有朋友說一個月通知期是31日,這是錯誤的,法例對"月"有這樣解釋:
“月”(month) 指由發出終止僱傭合約通知之日起計,或由僱傭開始之日起計(視屬何情況而定),至下個月份同一日的前一日終結時的一段期間,如下個月份並無同一日,或如發出通知或僱傭開始之日為一個月的最後一日,則至下個月份最後一日終結時的一段期間。
~~節錄自香港法例57章(《僱傭條例》)第6(4)條條文
http://www.legislation.gov.hk/blis_ind.nsf/CurAllChinDoc/67858A963E74B95B8825648C00023DB5?OpenDocu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