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表示,從她下公車返家路線、時間來看,當時應是下班時間,人潮不少,遭流浪漢性侵機率不高,初步查訪發現疑點甚多。她下車地點有銀行、便利商店、餐廳等商家,十分熱鬧。
如果警方查出孩子的爹其實是養父、哥哥、親戚、鄰居、老師、同學、援交對象、一夜情對象或是男友,張姓女學生會觸犯誣告罪嗎?
中華民國刑法 第 171 條 未指定犯人,而向該管公務員誣告犯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未指定犯人,而偽造、變造犯罪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犯罪證據,致開始刑事訴訟程序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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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星高中「制服妹」廉價援交 謊稱遭輪暴 NOWnews.com 今日新聞網 2011年9月4日 16:31 == 女學生未必是被害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