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廁產嬰的高三女會觸犯誣告罪嗎?

2011-09-23 4:07 am
新北市某中學美容科三年級十七歲張姓女學生,在校園廁所產下一名女嬰,女學生在醫院哭訴:「我去年底下課回家途中,被流浪漢性侵!」警方獲報後到院採集母女倆DNA檢體建檔,以便後續調查比對。

警方表示,從她下公車返家路線、時間來看,當時應是下班時間,人潮不少,遭流浪漢性侵機率不高,初步查訪發現疑點甚多。她下車地點有銀行、便利商店、餐廳等商家,十分熱鬧。

如果警方查出孩子的爹其實是養父、哥哥、親戚、鄰居、老師、同學、援交對象、一夜情對象或是男友,張姓女學生會觸犯誣告罪嗎?

中華民國刑法 第 171 條 未指定犯人,而向該管公務員誣告犯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未指定犯人,而偽造、變造犯罪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犯罪證據,致開始刑事訴訟程序者,亦同。
更新1:

明星高中「制服妹」廉價援交 謊稱遭輪暴 NOWnews.com 今日新聞網 2011年9月4日 16:31 == 女學生未必是被害人。

回答 (6)

2011-09-23 8:43 am
✔ 最佳答案
1..不論女方是否為受害人.她指稱遭流浪漢性侵.

並不會構成『誣告』罪嫌。因她並未指稱遭『

何人』性侵..既無『特定人士』.則她並未對誰

有誣告之嫌.尚不足以形成此罪之要件。

2..倘若DNA驗後結果為甲流浪漢之『種』.而女方

亦指稱並具結為證人供述受其性侵.經偵查.審理

後所得之結果.乃為雙方合意之性愛.並有事實.證

據證明其為誣告.作偽證.方有刑罰之餘地..

3..祝..一切順心

2011-09-23 00:50:58 補充:
1..女孩並未構成刑法169條之誣告罪.

2..女孩被認定刑法171條之罪嫌.亦仍有爭議.

因女孩並非『主動』向該管公務人員..以

未指定犯人之告發提起..

2011-10-12 00:40:38 補充:
1..當第二解答出現時.冬季是讚歎亦認同ㄉ.

惟冬季之解答實出於內心解說.若本人發現

有不當不容之處.早不戀棧刪除ㄌ..

2..冬季自6月6日誤入此圈始.即以客觀.謙虛之

態度做解答.雖偶有強勢之發言.但不驕傲.若

有何須改進之處.尚請前輩于以指教.指正.指導.

3..冬季目前為止.還不懂得何是投票部隊.亦尚未

習得此陋規.故無此舉之可能..

4..第二解答者..冬季晚輩致歉ㄌ..前輩之讓手.冬紀心

領ㄌ...

2011-10-13 02:25:38 補充:
冬季誤闖知識圈後..一直以真心再做我能做ㄉ事.
但求無愧於心..
這些投票好友都是一路支持.鼓勵ㄉ好友.前輩..

冒煙大師 :若無您ㄉ讓手.冬季豈有最佳之殊榮.

祝各位..一切順心..
參考: 法律工作者
2011-10-12 1:41 am
如發現投票部隊,可逕行檢舉。

2011-10-12 18:28:38 補充:
很抱歉!

這個知識檔案目前不公開。

的投票者只有一位啊

從投票時間和階級也看不出什麼問題

是否長期固定支持者就請對造自行比對了

以上幾種投票部隊我都遇過

最近一個最扯的

投給錯誤答案的只有一個不是這個知識檔案目前不公開

投給我的全部公開

檢舉也沒有用

反而是我在意見欄指出這個事實的發言被刪除
2011-10-05 10:42 pm
個人淺見:參考立法原意

1. 依第一項規定:未指定犯人,所以雖然沒有指定犯罪嫌疑人,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犯罪"即可成立。

2. 女學生沒有主動提告,係由醫院"通知"警方。

3. 依第二項規定:未指定犯人,而偽造、變造犯罪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犯罪證據,致開始刑事訴訟程序者,亦同。

依第一項,醫院非該管公務員,告發人非女學生,不成立。

依第二項,檢體確實採自女學生,未經偽造、變造,仍然不成立。

此法條原意應在避免濫訟,警示目的較大,所以刑責不高,即便成立,亦可罰金完事。


2011-10-08 23:16:11 補充:
袁sir:

下次有問題,請勿發信給冒煙。

你不接受網友來信,來而不往非禮也!

只好在意見欄寫公開信啦!

這種投票部隊的打法,在下不敵。

但是因為投票屬個人自由,且對方答案亦無不可,在下不會也找人助拳。

不過以後您的問題,請恕冒煙不回答啦。

2011-10-11 10:17:30 補充:
16:1

目前是排球賽比分,向籃球賽的比分邁進。

如果是棒球,已經提前結束啦。

2011-10-11 22:17:42 補充:
袁sir:

投票部隊,都是情義相挺,並非一人多投,檢舉不得。

冒煙只是哀鳴,想早點看到投票結束。

2011-10-12 21:25:30 補充:
袁sir:

不論如何最佳解答總算出來啦。

冒煙可以脫離被 "巴假的" 狀態啦。

不過冒煙實在不愛被投票,您的問題,就交給其他能人回答啦。

祝 平安
女方是受傷方,不會犯誣告罪。
2011-09-23 5:25 am
誣告只是備用,等到找到嫌疑人,查無犯罪事實,再回頭檢驗是否有無誣告事實。
若把每一個被害人都當作嫌疑人,這對被害人情何以堪。
2011-09-23 4:21 am
一、只有驗出DNA確定生父是誰,檢查官才會以公訴之誣告罪起訴。
二、檢察官不能、也不會、對她週邊的所有人,都視同是嫌疑犯、而要求做DNA檢定的,除非女方提出控告,檢察官始得以行使他的公權力,要求做檢定的。

收錄日期: 2021-04-27 19:03:15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110922000016KK05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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