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本人住宿舍,宿舍有代收櫃檯,今年的4/29地方法院寄出不起訴處分書,宿舍人員說在4/29收到地檢署公文後有撥打我辦公室電話,但我沒接到電話,可能是去開會沒接到電話,但是櫃檯人員就只紀錄說4/29有連絡我,後來沒有任何的處理,造成我的地檢署公文停在櫃檯到今年9/16,他們才二次連絡我,這次有接到電話,我在9/18去取了文件,才知道內容為不起訴處分書,但已過法院的七日再議的期限,請問該如何處理?
PS:我是告訴人,因不滿檢察官對被告做出不起訴的處分,想提再議,並針對檢察官質疑的部份補強證據
Q1:因為宿舍人員怕事,且他們非本公司的正式收發信單位,因此推說沒辦法給我證明,只由櫃檯小姐寄EMAIL說明事實的始末,這具備證據力嗎?
Q2:我有連絡宿舍代表(由住宿同仁選出來的),請他幫忙處理,但他說可以幫我做見證,願意幫我簽名,證明我的確晚收到公文,不知道這樣可以嗎?但是無法拿到公司的很正規的公文,這是我困擾的地方!
Q3:因為補這些證明文件很麻煩,請問我一樣會被9/18開始起算七日內要提出再議申請的限制嗎?
PS:目前聯絡當時承辦的書記官,還找不到人@@",努力中
PS:很不是很希望把事情鬧大,這樣變成我公司的同仁會受傷害,但是被我告的人依然逍遙法外,豈不變的親者痛,仇者快,畢竟官司也不見的穩贏,哀~~
懇請大家給我建議
目前手頭上只有由櫃檯小姐寄給我的delay信件,並cc主管,舍代簽名的自製證明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