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LAG的不起訴處分書與再議

2011-09-23 12:29 am
由於本人住宿舍,宿舍有代收櫃檯,今年的4/29地方法院寄出不起訴處分書,宿舍人員說在4/29收到地檢署公文後有撥打我辦公室電話,但我沒接到電話,可能是去開會沒接到電話,但是櫃檯人員就只紀錄說4/29有連絡我,後來沒有任何的處理,造成我的地檢署公文停在櫃檯到今年9/16,他們才二次連絡我,這次有接到電話,我在9/18去取了文件,才知道內容為不起訴處分書,但已過法院的七日再議的期限,請問該如何處理?

PS:我是告訴人,因不滿檢察官對被告做出不起訴的處分,想提再議,並針對檢察官質疑的部份補強證據

Q1:因為宿舍人員怕事,且他們非本公司的正式收發信單位,因此推說沒辦法給我證明,只由櫃檯小姐寄EMAIL說明事實的始末,這具備證據力嗎?

Q2:我有連絡宿舍代表(由住宿同仁選出來的),請他幫忙處理,但他說可以幫我做見證,願意幫我簽名,證明我的確晚收到公文,不知道這樣可以嗎?但是無法拿到公司的很正規的公文,這是我困擾的地方!

Q3:因為補這些證明文件很麻煩,請問我一樣會被9/18開始起算七日內要提出再議申請的限制嗎?

PS:目前聯絡當時承辦的書記官,還找不到人@@",努力中

PS:很不是很希望把事情鬧大,這樣變成我公司的同仁會受傷害,但是被我告的人依然逍遙法外,豈不變的親者痛,仇者快,畢竟官司也不見的穩贏,哀~~


懇請大家給我建議

目前手頭上只有由櫃檯小姐寄給我的delay信件,並cc主管,舍代簽名的自製證明書

回答 (2)

2011-09-23 5:21 pm
✔ 最佳答案

◎刑事訴訟法第68條(回復原狀~聲請之程序)「因遲誤上訴或抗告或聲請再審期間而聲請回復原狀者,應以書狀向原審法院為之。其遲誤聲請撤銷或變更審判長、受命推事、受託推事裁定或檢察官命令之期間者,向管轄該聲請之法院為之。」
◎刑事訴訟法第七十條(回復原狀~聲請再議期間之回復)「遲誤聲請再議之期間者,得準用前三條之規定,由原檢察官准予回復原狀。」

若超過期間,可以具狀(刑事聲請回復原狀狀)跟檢察官請求回復原狀。

若有不懂可以打電話詢問書記官,中午書記官通常不在,就小布的經驗早上10~11半點,下午3點~4半點打電話比較找得到書記官。

2011-09-23 09:24:27 補充:
★★★具狀聲請回復原狀時,必須同時提再議狀喔!

2011-09-23 09:27:56 補充:
若因不可抗拒的原因

導致無法依自己的意思實行訴訟程序
因而超過七日的聲請時效
這個情況還是可以依刑訴70條聲請回復再議期間
但聲請回復再議時必需依68條釋明理由並同時聲請再議

也就是說,雖然超過可以聲請再議的期間,但如果有以上的情況,
還是可以把聲請再議的權力要回來,但聲請把權力要回來的時候
,必須在聲請回復狀內說明不能準時聲請再議的理由,如檢察官
不認同的時候,仍然可以駁回。因回復的是權力,並不是期間,
所以不會有原來的七日聲請期間,所以聲請回復的時候必須依68
條第3項規定,同時聲請再議。
參考: , 網友:刑事犯罪防治
2014-08-09 11:23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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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錄日期: 2021-04-27 19: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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