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1:
唔好意思,我想再問下, 假設我已搵到新工作, 佢地話要書面通知及補回所需文件, 我應該要點寫及交那些資料比佢? 另外如果我要報再培訓課程, 果D課程有津貼比我, 但需要一個戶口, 我要點做至會收到這些津貼? 而我收到這些津貼又是否需要交回破產處以作還款之用? 政府派發6000元津貼, 我又可唔可以領取定要交回破產處以作還款之用?
更新2:
唔好意思我想再問下, 因我已離職, 破產處要求我舊公司出最後一次薪金時, 需要我補回最後一次薪金, 花紅, 雙糧, 假期等有關資料, 但我舊公司是一間手續超級簡化的公司, 出糧只會用現金票形式, 每月出糧亦唔會有糧單比我以作保存, 就連每間公司每年都應該有一份由稅務局寄回比公司的<僱主填報我薪酬及退休金報稅表>交比僱員都沒有, 我應該點比破產處?
更新3:
我唔想比舊公司知我已破產, 咁我應該用什麼理由要求舊公司寫比我好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