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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三百零五條(恐嚇危害安全罪)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獨立侵權行為之責任)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對方打電話過來一直說:
"要馬就出來見面輸贏一下阿!!我一定先砍了在說"
"不用說了辣!!我直接去找你!!先打在說阿!!"
"你信不信我現在就叫人去你家樓下堵你!!!"
先砍了再說就是有殺害之意
先打再說阿就是有毆打傷害之意
叫人去你家樓下堵你,就是有糾眾對你加害之意
以上之言行都有加害生命、身體之陳述,致你心生恐懼
這明顯足以構成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
版大為保自身之權益,當然可以舉證依法提出告訴
你必須要有證據才行(如電話錄音)
否則沒有證據,依刑事訴訟法第154條之規定
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
你可以報警提告或直接到地檢署遞狀或按鈴申告
你同時也可以依民法第184條之侵權規定,提告請求對方相當金額之民事賠償
民事與刑事為不同之訴求,將分開審理,本應另行提告
不過你可以依刑事訴訟法第487條及488條之規定
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
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
也就是在檢察官依法起訴後,法官審理時
以遞狀或口頭方式當庭向法官提出附帶民事賠償之請求
如此可免去民事再另行提告之繁瑣程序與費用
檢察官與法官擁有自由心證之權力,如何判決只有他們知道
因此不要問官司打贏的機率
只要知道沒提告就一定不會贏,有提告至少還有贏的機會
以上提供你參考
最後祝你能順利解決問題,一切順心如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