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佳答案
1. 可以. 你簽嘅文件會係對方嘅呈堂証據之一, 你可以問佢攞. 2. “時限條例”係由佢唔供款果日開始計. 6年內doj唔作出任何行動去追你呢個擔保人, 就唔可以再追. 但如果doj佢於6年內曾寄信或致電向你追數, 咁時限條例就不適用. 另外, cap. 347 s.4(3) (你所講嘅“12年”)並不適用於你.3. 封信講咗啦 - 由佢正式畢業或完成有關課程/科目或取得完成有關課程所需的學分/學科單元或從香港公開大學的科目取得160學分或自首次獲得與該課程有關的貸款日起六年後開始計, 10年內分40期還嘛.4. 不適用. 見 (2).5. 你做咗擔保, 佢唔還就要你還, 呢個係擔保人嘅法律責任. 所以你無得話 “…本人應怎樣做才可不需交這筆款項…”. 老實講, doj追得你, 當然係知道你唔乎合時限條例先追你啦! 如果佢明知你可以引用時限條例做擋箭牌, 而重向你追討, 上到court輸咗, 負責果個律師會俾上司鬧! 係唔係??6. 債仔死咗 / incapacitated / 破產而還唔到錢, 就由擔保人還. 呢個係債主要債仔搵擔保人嘅目的. 你朋友破產時有無申報呢條數, 唔影響doj向你作出追討. 你點樣都係上硬身7. 可以. 你可以同doj傾分期. 你應接觸傳訊令上負責果個doj職員. 你要事先計好你嘅每月收入同支出, 然後提出每月還款額同還款期, 睇吓對方接唔接受. 如果佢接受, 就唔會要睇你d文件. 否則你就要俾supporting documents. 所以唔好提出d不設實際嘅分期還款方案, 例如每月還$500分20年還第等. 你有股票, 佢有可能唔接受你分期. 股票係你名, 佢就當係你資產. 你話係你阿媽嘅, 佢唔會信, 亦唔會信, 係非當初你同你阿媽有做信托契啦. 如果上庭前傾得掂, 就可以唔上庭. 否則在庭上提出分期, 你連底褲都要攤出嚟俾個官睇!8. 我勸你快快搞掂佢. 如果可以借阿媽股票嚟一炮過還, 就更好. 再唔係都盡量上庭前傾掂分期. 否刖你一上庭, 信貸資料公司就會有紀錄. 無論結果如何, 都會令你信貸評級嚴重下跌, 對你將來申請按揭、信用卡、私人貸款都有嚴重影響. 有d銀行例如hsbc, 會定期做客戶風險評估. 佢大把客唔憂做, 一見個客有 court case, 就會cut佢卡call佢loan, 好大鑊! 我見過唔少…9. 無論你諗住點, 都一定要在限期內交回送達認收書, 否則有可能會自動判你輸.
2011-09-18 09:25:14 補充:
註: doj = 律政處
cap. 347 s.4(3) = 香港法例第347章<時效條例>第4條第3節
2011-09-18 09:27:43 補充:
打錯字: "...佢唔會信, 亦唔會信..." = "...佢唔會信, 亦唔會理..."
2011-09-18 09:28:44 補充:
打錯字: "...係非當初..." = "...除非當初..."
2011-09-18 14:14:26 補充:
thx a lot cecimak!
2011-09-20 15:54:32 補充:
嘩! 呢條都算係我答問題咁耐最長嘅答案. 我都有諗過重係咪繼續答. 一陣答完, 你一吓子delete問題, 浪費我心機, 我會好嬲囉! 但幫人幫到底, 我心諗 “如果你睇完答案delete問題, 就係你無品啫, 我損失只係時間”, 所以, 即管繼續答你.
2011-09-20 15:54:51 補充:
1. 係. 每季還一期, 即係每年還4次.
2. 我好少接觸政府追債case, 所以唔肯定. 以商業機構嚟計, 就通常唔可以. 因為筆數成為爛賬, 先要追擔保人, 所以債主會想盡快settle咗單嘢. 商業機構通常最多只會俾擔保人分2年還.
3. 同 (2). 如果佢認為你口述支出合理及方案有可能接受, 就未必需要提交資產資料. 例如你話你人工$30,000, 俾$10,000阿媽, 供樓、供保險$8,000, 生活費$10,000, 水電煤電話$1,500, 每月只可供$500, 咁根本唔合理, 佢自然要你提交資料去support你講法.
2011-09-20 15:55:04 補充:
4. 可以計埋供樓、供保險、媽媽合理生活費 (eg. 你收入$10,000, 話俾$8,000媽媽生活費當然唔合理啦!).
5. 法庭只負責審案, 唔會主動去查你嘅資產.
6. 未上法庭時雙方可以自行商討及申索人可決定接唔接受還款方案, 唔關法官事. 如果達成協議, 申索人就可以向法庭取消件案, 唔使上庭. 呢樣嘢就係你成日聽到嘅 “庭外和解”囉!
2011-09-20 15:55:26 補充:
7. 你要俾呢幾千蚊. 呢幾千蚊唔係淨係上庭費用, 重包括埋佢出信追數、做入禀狀、法庭登記費等等 costs.
8. 幾筆貸款幾時開始唔重要, 佢追你幾萬蚊, 你就要以總結欠嚟一次過 / 分期還.
2011-09-20 15:55:52 補充:
9.Again, 我好少接觸政府追債case, 所以唔肯定. 以商業機構嚟計, 就通常如果債仔一炮過還, 係可以收少啲利息 (減半 / 唔收利息我都見過), 因為佢可以快d close file, 但行政費及追數開支就通常要收. 如果要分期, 咁就通常一個仙都無得減. 老實講, 你幫到佢快d close file, 佢收順d又點話吖. 但你要分期, 佢重要用人力物力去跟你個file, 個個月mon住條數, 佢點解要收順d先?!
2011-09-20 15:56:06 補充:
10.你應先嘗試同佢傾. 如果能達成方案唔使上庭, 就連表格都可以唔填.
11.唔可以. 大把人嘗試用收 “唔到信”嚟辯護. 你收唔到追數信又收到傳訊令?! 唔make sense嘛. 上到法庭講呢樣嘢會俾個官伸你出去. 關淑馨奶奶 (上訴庭法官) 話過, “…合約雙方有責在合約生效期間確保對方存有自已一方的準確通訊資料, 及在資料有變時盡早通知對方…”. 所以你無得用收唔到追數信嚟減債 / 抗辯.
2011-09-20 15:57:11 補充:
12.我唯一睇到可以減低嘅就係利息. 你話唔想填寫你真實收入和支出, 係唔係你有能力一次過還, 但想分期無一炮過咁痛苦及還少啲, 所以你先唔想填寫你真實收入和支出呢? 老實講, “唔做中、唔做保、唔做媒人三代好” - 你做得擔保人, 就預咗會上身啦. 對方係唔會去調查和証實, 佢接受嘅就唔使睇你資產, 佢唔接受嘅就法庭見. 上到庭你想分期, 就要填資產申報, 申報所有收入 / 支出及資產, 並要將糧單、稅單、銀行月結單、供樓單、股票戶口月結單…全部遞入法庭做support, 煩死你. 入少咗其中一份 (不論你有心或無意), 都可以係蔑視法庭罪, 甚至乎可以告你發假誓. 為幾萬蚊值唔值呢?
2011-09-20 15:57:28 補充:
13.理論上, 利息係一路計住, 直到你還哂錢或者同佢達成還錢協議. 實際上, 佢告你幾多就係幾多.
14.同 (9)
15.嘩! 你做擔保人做得咁茅嘅! 只係擔保個本, 利息唔擔保, 邊有得咁! 睇 (9) 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