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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許, 讓筆者簡單地闡明合約的最基本組成部份; 合約就是具法律效力的協議。在法理上,合約不單包括用白紙黑字寫成的協議,也包括口頭上及行為上的協議。 按照普通法,具有法律效力必須有三項基本元素:(一)有兩個或以上的立約人,並有一方提出協議, 這個提出又叫要約,而另一方接受協議, 這個接受又叫承約;(二)立約人有價值的付出, 這個付出又叫約因;(三)立約人有訂立法律效力協的意圖。 如果上述基本元素有一項不成立,那協議便會失去法律效力了。 返回問題:未夠18歲簽合約有冇法律效用架?同埋如果未夠18歲簽一份"師徒制"既合約有冇法律效用? 答: 一般來說,未成年, 即未滿十八歲人士、弱智人士及醉酒人士所訂立的合約無效,除非合約是關於生活必需品。法理上,生活必需品是指那些在衣食住行中合理而需要的物品和服務。 PS.師徒制份野係講:如果一但離開原本間店舖之後又做番相同行業,我就會比人告既合約 答: 進一步而言, 這類的條款, 接受協議的人仕, 縱然是成年人, 在法庭上, 勝訴的機會仍高, 因為, 觸及法律效力基本元素的第二項: 有價值的付出,是指要約和承約雙方都必須因協議有所付出,然後協議才會有法律效力。 筆者, 修讀商業法律的時候, 曾討論相似的課題: 一個剛離職的營業員, 不斷造訪舊客戶, 前公司的老闆火光了, 告上法庭, 並出示該名前僱員, 曾經在舊公司聘用或離去的時候, 在文件上簽署在離職半年內, 不能接觸公司現有的客戶。但是, 前公司的老闆輸了。原因是, 人是有生存和選擇工作的權利。 如營業代表是該營業員的工作, 接觸客人和推銷產品, 正是維持個人生計的。 因此, 離開舊公司後, 若在某程度上, 出現限制營業代表工作的事務, 舊公司是要作出這個有關的代價。 有關的代價, 應該不能少於該員工:1.)這半年的工作收入。2.)賠償失去半年工作經驗的損失。3.)沒有工作的情況下, 心身受到的影響。可惜的, 在那個協議中,資方並沒有付出任何有價值的東西,所以,這個承諾沒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