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被告
B=B女
C=提告女方
D=被告的朋友
今天A男因為自己住D男去A男的地方找A男聊天
可是D男也有帶一位女性朋友就是B女
A男跟B女只有數面之緣(根本就不熟)
B女隨後說要帶C女(第一次見面)來
ABCD四個人也就聊天玩電腦 打牌
C女說很無聊
之後就提議說要玩國王遊戲
ABCD四人便玩起國王遊戲
C女對A男有了肢體上的碰觸
B女跟D男之後出門買東西
C女就跟A男天雷勾動地火
原本就像人說的一場遊戲一場夢霸了!!
之後就沒有再聯絡也沒再見過了
事隔兩三個月B女帶著C女去報案
告A男性侵
Ps:C女未滿16 A男未滿18 A男當時也不曉得對方幾歲以外表來看C女很成熟
就跟B女一樣
今天這樣A男到案說明時該怎麼處理會比較妥當??
更新1:
妨害性自主罪由【告訴乃論罪】變成【非告訴乃論罪】←這不懂 告訴乃論是什麼意思? 轉變成非告訴乃論又是什麼意思?
更新2:
想補充的事 當下不知C女幾歲 更何況C女跟A男是第一次見面!!
更新3:
如果A男滿16歲,那A男與C女為性行為就已然構成刑法227條之罪。刑責無法避免 假如 今天A男到案說明承認並說明當時情況 也願意私下和解 那還得跑法院已及面臨刑責嗎??
更新4:
C女是與另兩名朋友前去,A男的說詞如果要能夠取得檢察官的認同,則需要請另兩名友人出庭作證! 今是B女帶C女去報警的 ((Ps:這事已隔2.3個月了))
更新5:
如果前題是雙方合意性行為, 那文中所謂的"A男當時也不曉得對方幾歲以外表來看C女很成熟", 就是決定刑法12條適用的關鍵處。 當時有了肢體上的碰觸就發展接下的事情 A男與C女都有共識只是玩玩 畢竟不認識 想請問 刑法12條的內容是什麼? 這件事情從婦幼隊打給A男(9/14到現在A男整個就快精神崩裂) 婦幼隊要求A男9/17到案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