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提告性侵

2011-09-16 9:59 am
以ABC來講

A=被告
B=B女
C=提告女方
D=被告的朋友

今天A男因為自己住D男去A男的地方找A男聊天
可是D男也有帶一位女性朋友就是B女
A男跟B女只有數面之緣(根本就不熟)
B女隨後說要帶C女(第一次見面)來
ABCD四個人也就聊天玩電腦 打牌
C女說很無聊
之後就提議說要玩國王遊戲
ABCD四人便玩起國王遊戲
C女對A男有了肢體上的碰觸
B女跟D男之後出門買東西
C女就跟A男天雷勾動地火
原本就像人說的一場遊戲一場夢霸了!!
之後就沒有再聯絡也沒再見過了
事隔兩三個月B女帶著C女去報案
告A男性侵
Ps:C女未滿16 A男未滿18 A男當時也不曉得對方幾歲以外表來看C女很成熟
就跟B女一樣
今天這樣A男到案說明時該怎麼處理會比較妥當??


更新1:

妨害性自主罪由【告訴乃論罪】變成【非告訴乃論罪】←這不懂 告訴乃論是什麼意思? 轉變成非告訴乃論又是什麼意思?

更新2:

想補充的事 當下不知C女幾歲 更何況C女跟A男是第一次見面!!

更新3:

如果A男滿16歲,那A男與C女為性行為就已然構成刑法227條之罪。刑責無法避免 假如 今天A男到案說明承認並說明當時情況 也願意私下和解 那還得跑法院已及面臨刑責嗎??

更新4:

C女是與另兩名朋友前去,A男的說詞如果要能夠取得檢察官的認同,則需要請另兩名友人出庭作證! 今是B女帶C女去報警的 ((Ps:這事已隔2.3個月了))

更新5:

如果前題是雙方合意性行為, 那文中所謂的"A男當時也不曉得對方幾歲以外表來看C女很成熟", 就是決定刑法12條適用的關鍵處。 當時有了肢體上的碰觸就發展接下的事情 A男與C女都有共識只是玩玩 畢竟不認識 想請問 刑法12條的內容是什麼? 這件事情從婦幼隊打給A男(9/14到現在A男整個就快精神崩裂) 婦幼隊要求A男9/17到案說明

回答 (8)

2011-09-16 2:06 pm
✔ 最佳答案
樓下的版主您好~~為什麼本案是非告訴乃論?小弟見識淺拙,請指點一下

版主您好~~

(一)首先先跟您說一下,如果與未滿16歲男女為性行為(性交OR猥褻)都構成犯罪(刑法227條參照)

講白一點,即使被仙人跳或A男不知到對方年齡,A男還是一樣構成犯罪,因為畢竟A男與C女發生性行為是事實。即使外表看不出年紀,但A男還是做了刑法227條規定的行為。所以還是無法免除刑事責任,但看情狀是否能爭取減輕刑責而已。

由於A男未滿18歲可依刑法18條第2項之規定減輕刑事責任

(二)C女未滿16歲,那A男滿16了嗎?

如果A男也未滿16歲,雙方可以互告,因為C女也犯了刑法227條之罪。民國88年後修法妨害性自主不像民國88年前只保護女生了,修法後妨害性自主男女皆有保護。

如果A男滿16歲,那A男與C女為性行為就已然構成刑法227條之罪。刑責無法避免。

妨害性自主章節皆為非告訴乃論之罪,由於A男未滿18歲,刑法229條-1清楚的規定,未滿18歲之人犯227條之罪為告訴乃論之罪 。

所以只要對方願意和A男和解,撤告,那麼就不會有事了。

所以就算被仙人跳還是被設計,A男只有認命的,誰叫A男要去碰未滿16歲的人,所以在下建議花錢消災,與C女和解請他撤消告訴。


以上個人淺見還有疑問可再發問~~~



2011-09-16 17:27:12 補充:
假如
今天A男到案說明承認並說明當時情況
也願意私下和解
那還得跑法院已及面臨刑責嗎??

A:只要C女願意和解且願意撤告,那A男當然就不用面對刑責!!

2011-09-16 17:32:33 補充:
如果前題是雙方合意性行為,
那文中所謂的"A男當時也不曉得對方幾歲以外表來看C女很成熟",
就是決定刑法12條適用的關鍵處。

當時有了肢體上的碰觸就發展接下的事情

A男與C女都有共識只是玩玩
畢竟不認識
想請問
刑法12條的內容是什麼?
這件事情從婦幼隊打給A男(9/14到現在A男整個就快精神崩裂)
婦幼隊要求A男9/17到案說明

2011-09-16 17:34:42 補充:
A:刑法12條,行為非出於故意過失者不罰。

A男的情況刑法12條似乎不適用,因為即使C女穿著成熟,但要發生性行為時,A男為何不先問清楚,如果要硬坳行為無故意過失,似乎凹不過去,如果要硬坳,那不如用這個方法硬坳好了。
A男當下並未弄清楚C女年齡進而發生性行為,可以推斷其過失,然刑法妨害性自主章節並不處罰過失犯,那自然無罪可罰!!

這樣坳真的有點扯!!

2011-09-16 17:40:37 補充:
既然事實已經發生,最好的方法就是A男快點與B女和解,讓他撤告自然沒事,花錢消災,免得節外生枝。
參考: 自己
2015-05-02 9:23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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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9-21 6:05 pm
光看也不行北市:讓人不適就是性騷擾2009年11月03日 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陳虹瑾台北3日電)台北市日前傳出警方酒測女藝人時要求「吹一下」,讓當事人感到不舒服。台北市性騷擾防治委員會主委廖蕙芳今天表示,態度不莊重、言語輕佻,就涉及性騷擾,有時「看看都不行」。

台北市政府社會局今天舉行性騷擾防治記者會。身為律師的北市性騷擾防治委員會主委廖蕙芳表示,以日前傳出員警酒測時要求女星「吹一下」的事件為例,若當事人態度不莊重、言語輕佻,「當然構成性騷擾」。

根據北市性騷擾防治委員會資料,委員會成立 4年來,共受理250起相關案件,發現易出現性騷擾場所,以公車、捷運為最大宗,態樣則以加害人趁機親吻擁抱、觸摸胸臀或身體隱私部位為主;其次是言語羞辱、貶抑或騷擾。

但由於性騷擾涉案情節不易認定、加害者與被害者感受不同,最後調查認定構成性騷擾並裁罰的比例僅佔42%。廖蕙芳強調,調查性騷擾案件首要在於保全證據,以免被害人因證據不全,喪失申訴機會。

廖蕙芳表示,對性騷擾認定,已由過去「摸摸也不行」,發展到「看看也不行」。她舉例,北市1名女子受隔壁公司老闆愛慕,男方甚至長期一路「看」著她到茶水間與廁所,讓女子不堪其擾、精神崩潰。女子申訴性騷擾成立,男方已挨罰。

台北市社會局科長張美美也指出,性騷擾防治的認定愈趨嚴格,示愛稍有不慎,就可能變成性騷擾。她建議,與異性往來時,舉止應該莊重,以免被誤會。

社會局提醒民眾,如遇性騷擾,可向加害人任職單位、警察機關或當地主管機關提出申訴。若不清楚加害人身分或任職單位,可先向事發地的警察機關申訴。北市府申訴專線為1999轉4553或3365。

981103 參考資料http://tw.nextmedia.com/rnews/article/ArtID/57265/IssueID/20091103/SecID/102 色男和變態男你們輸了!!!!!!!!!!!!!!!!!!!!!!!!!!!!!!!!! 我主張性侵犯And性騷擾者都應該判處死刑!!!!!!!!!因為閹割了他們,他們仍還有手有腳,依然會性侵我們女性!!!!!!!!!!!!真是變態到極點了,狗改不了**!!!!!!!!!!!!!! 此言論主要是針對性犯罪者而言通常犯此等罪者會被褫奪公權既然公權被褫奪了那也就不需要談什麼人權了,因為你們沒有人權!!!!!!!!!!!!!! 姊姊妹妹站起來!!!!!!!!!!!!!!!!!!!! 知識 之問答內容是由參與Yahoo!奇摩知識 之網友提供,僅供參考,Yahoo!奇摩不保證其正確性。大女人俱樂部問答內容是由Yahoo!奇摩知識提供平台,奇摩知識 已觸犯智慧財產權法,大女人俱樂部保證其合法性;而且保證其正確性。

※附上性騷擾防治法法條︿︿性騷擾防治法:
第二條:
以歧視 、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
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當影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
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參考資料:全國法規網!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50074
參考: 我們女性的身體神聖而不可被侵犯!!!!!!!!!!!!!!!!
2011-09-17 5:42 pm
您須告知詳細始末才能提供建議;如有相關疑問都可提出
2011-09-16 6:15 pm
愚見供參:
此題有兩大關鍵點:
一、
男女雙方是"合意"性行為?還是男方強制侵害女方的性自主權?
這是決定適用刑法221條或227條的關鍵處。

二、
如果前題是雙方合意性行為,
那文中所謂的"A男當時也不曉得對方幾歲以外表來看C女很成熟",
就是決定刑法12條適用的關鍵處。
2011-09-16 4:53 pm
妨害性自主罪由告訴乃論變為非告訴乃論的原因是因為,以前有部分的性侵害案件都是被家人性侵的!由於以前是告訴乃論,這樣的案件多半在提告後沒多久就徹告!無形中導致大部分的被害人記徐生活在恐懼中!而加害人卻是逍遙法外!所以後來就修法改為非告訴乃論也就是說即使被害人撤告,檢察官仍然可以依職權提起公訴!另外,由於事件發生當天,C女是與另兩名朋友前去,A男的說詞如果要能夠取得檢察官的認同,則需要請另兩名友人出庭作證!對被告也許會比較有利!當然必要的話建議被告請律師協助!

2011-09-16 14:37:04 補充:
12-1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罰。12-2過失行為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
意思是說~如果犯罪行為不是故意的或是過失~不予以處罰!但是如果法令其他條文有規定過失者有罰則的!則依該法條的規定處罰!
文中你有提到如果男方未滿16歲則可以適用於227-1條的規定未滿18歲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2011-09-16 11:18 am
我不能教你耶~因為即使是你情我願的情況下,跟未成年女發生關係都是有罪的,對方可以求償。
就算你是被設計的,我也不覺得你有那麼無辜,所以~~~自求多福吧!
2011-09-16 10:10 am
打死 不承認 叫他證據拿出來啊
千萬 別被條子 唬住


2011-09-16 02:36:28 補充:
他目的是要錢 找個世面 看多的人 從旁 邊 根他們談一下

告訴乃論 就是 看哪個女孩要告你嗎
非>>>>> ???? 不管女孩告不告 妳都有事

收錄日期: 2021-04-27 19:07:44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110916000015KK005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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