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有關恐嚇是否構成的問題,在法律上是否構成恐嚇的問題?

2011-09-15 11:31 pm
請問一案例
:
甲故意刮傷乙的車被乙知道,

乙就警告甲說下次你再括我的車,我就打斷你的腿


請問乙在法律上有沒有購成恐嚇

謝謝

回答 (4)

2011-09-15 11:52 pm
✔ 最佳答案
您好:
刑法第305條規定,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該規定所謂恐嚇只要行為人之惡害通知已使被害人心生畏懼而感覺生命安全受到威脅之虞即屬之,不以被害人的生命安全客觀上發生危害為要件,故本案中,乙警告甲說下次你再括我的車,我就打斷你的腿,如乙有意圖加害他人身體之意,且已使甲心生畏懼,就會構成恐嚇罪。
2011-09-16 9:17 am
互告恐嚇 舒舒楊士萱不起訴
2011/07/04 13:32 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唐筱恬台北4日電)藝人舒舒及楊士萱因性愛光碟糾紛互控對方妨害名譽、恐嚇,台北地檢署今天偵查終結,認定雙方均屬一時氣憤而互傳簡訊,無恐嚇、妨害他人名譽之意,給予2人不起訴處分。

起訴書指出,去年7月間,藝人舒舒與楊士萱交往並同居。舒舒因認為楊士萱劈腿1名綽號叫「雙雙」的女子,並在雙雙面前中傷她,憤而傳簡訊給楊士萱「不要惹到我」、「我會叫黑道弄你」等語,還在MSN狀態上標示「家賊難防」。

2011-09-16 01:17:18 補充:
楊士萱傳簡訊回嗆,「我會好好寫一篇關於你的文章到網路上」、「不要敬酒不吃吃罰酒」等。舒舒接獲簡訊後提供給各新聞媒體報導,導致媒體稱楊士萱「恐怖情人」、「精神怪怪的」;舒舒還在臉書上貼文稱楊士萱偷竊家中貴重物品。

舒舒日前拿著楊士萱傳的6封簡訊,對楊士萱提出家暴、恐嚇等告訴,還指控楊士萱以兩人親密的「性愛光碟」威脅恐嚇她;楊士萱也控告舒舒妨害名譽、恐嚇罪。

2011-09-16 01:17:32 補充:
台北地檢署偵查,舒舒辯稱因楊士萱揚言要公布性愛光碟,一時氣憤之下,才會傳簡訊要他小心一點;楊士萱稱為制止舒舒向媒體亂放話,才會說要寫關於舒舒的文章,絕無恐嚇之意。

檢方認為,兩人均屬一時氣憤而互傳簡訊,主觀上無任何恐嚇犯意,且兩人收到簡訊後仍彼此來往,未有心生畏懼的情況;另楊士萱遭媒體稱恐怖情人,檢方認定是媒體自行撰寫的標題,舒舒未有妨害名譽的行為。檢方給予2人不起訴處分。1000704。
2011-09-16 7:02 am
故意應該是指對於行為及法益侵害結果有認知及意欲,乙知道其惡害通知行為、知道該行為會造成甲之恐懼,並有意使其發生,即具備恐嚇故意。除非有容許構成要件錯誤的情形,不過本題中看不出來。

部分學說認為,305亦如304一樣,需要正面審查違法性,在手段與目的關聯性下之輕微原則已可阻擋部分法益侵害極輕微之恐嚇行為。惟其仍具恐嚇故意無疑。
2011-09-15 11:54 pm
恐嚇行為,是指以將來惡害之通知恫赫他人而言,受恐嚇人尚有自由意志,不過因此而懷有恐懼之心

http://www.rclaw.com.tw/SwEzTextList.asp

收錄日期: 2021-04-27 19:05:40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110915000010KK03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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