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設甲女從事性交易,一日遇到乙男謊稱其為警察釣魚辦案,如果甲女肯和他發生關係不收費則不予舉發
本案沒有權勢關係,但甲女誤認為有,乙男應該還是不會成立228
(話說如果是真的警察會成立228吧?)
還是說 乙男是成立339II?(性勞務給付)
但個人認為乙男手法較像是脅迫不是詐術
設檢察官見妨害風化案件女子貌美,於是和她說:跟我去汽車旅館發生關係
否則我要和你家人說你在從事性交易
女子不得不跟他去
這樣應該是228,可是為什麼之前社會案件起訴的法條是221+134?
這樣應該還沒有達到意志自由壓制吧?
謝謝大家!
to法律急診室: 請依照問題回答,謝謝 不要貼法條
恩...因為個人是覺得說,如果是真的警察用現行犯逮捕時候 犯罪嫌疑人(本案妨害風化之甲女)的確處於警察實力支配下不是嗎? 簡言之是有點監督 那也是有選擇的 例如刑法228老闆跟員工說,如果跟我上床就把你從裁員名單剔除 那員工其實可以選擇的,要走路還是跟老闆上床 甲女也是可以選擇要送警法辦還是跟員警發生關係 因為是覺得強度好像 : 還是有選擇權? 檢察官是覺得因為處理案件而知道被告姓名年籍,等資訊優勢也是有不平等而誘發 女子還是可以選擇不要跟他發生關係讓他去講 恩 總之個人有點認為未到221等強暴脅迫程度 謝謝了~
那如果乙男不是真警察而是騙人的,您們也是認為成立221嗎? 如果按照我的228邏輯,真的:成立228 ,假的:不成立228 那好像乙男無罪結論個人無法接受 但是如果要使用221根據罪刑法定原則一定要到有221的強暴脅迫意願違反程度 我又覺得好像沒有,被害人有選擇權 謝謝!
但是假設員工的表現以及公司制度本來就是要被裁員的 老闆(有決定權上司)提供個機會留用(代價是性交)引誘員工跟他性交 其實沒有侵害憲法工作權 只是多一個選擇機會 to鹿鳴: 違反意願之方法,個人認為221的話程度要跟強暴脅迫相同 換句話說個人見解與各位大大不同之處在於 覺得程度好像沒有達到這樣 謝謝各位參與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