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佳答案
匿名 網友你好!對於閣下 的提問,在下 cecimak 有如下的意見想發表,但請注意這些個人意見祇供你作參考之用,並不保證絕對正確!
問1: 還有其他方法可以解決問題不用破產嗎? (本人對破產沒有問題, 但真的不想守4年破產期)
答:其實匿名 網友你何不選擇提前領取公積金以作償債之用,而避免破產呢?
因以你的情況去分析,反正公積金也是你的錢,既然有錢為何不用來還債而要考慮破產呢?而且你提及追你還款的第一筆債務其實祇是二十多萬(當然如你申請破產其他債務也會一同計算),仍未及你公積金的半數?
問2: 我這樣的情況, 法庭有沒有可能不判我破產?
答:祇要你確實資不抵債無力償還,法庭便會依你所求頒布破產令!加上其實你有公積金權益可作充公和償債之用,故法庭理應不會拒絕你的破產呈請!
問3: 如判我破產, 公積金方面, 已查詢了會凍結, 法庭也不可提出用來還債, 破產期間本人和公司還會供款嗎? 可轉換基金嗎?
答:在下對匿名網友 的這個說法存有疑問!
請問你持有的是那一形式的「公積金」呢?因除了某些特別指明的公積金外(如公務員公積金),其他一般的公積金於破產後都會被充公作償債之用(曾有案例教師的公積金計劃便不受保障要上繳還債,請參考這連結中的資料
http://www.takungpao.com.hk/news/09/11/26/JX-1177708.htm)!相反如屬「強積金」則受到強積金條例的保障,祇要在破產期間未到法定提取年齡,則不會被署方充公和在解除破產後仍然保留!
你真的已查詢和確定了祇會被凍結而非充公嗎?請務必肯定否則萬一原來理解有誤,原來要被署方充公的,處理方法便完全不同!
假設你的公積金真的無需上繳,那僱主的供款部分當然要繼續,但你個人供款部分則有機會被停止,而被要求將款項作還債之用!不同於強積金,強積金的僱員供款部分是法例規定,破產後仍要依法行事,但個人自願供款亦會停止!
既在凍結中,轉換投資組合相信並不容易,起碼也要先取得署方同意才行! 問4: 本人大約估計可能不需要4年破產期已全數還清, 破產期會提早結束嗎? 公積金方面是不是1毫也不用扣除?
答:假設你在破產期間還清所有債務,當然可以提前解除破產令!而既然債務已被你分期還清,自然不需要動用被凍結的公積金!
但提早解除破產祇是形式上的事,因你曾破產和解除破產一事仍將永久保存在破產管理署的紀錄上,而個人信貸紀錄被毀一事更非短期間可以修補!
這亦是在下建議你寧取公積金還款而別要破產的主因!別看輕破產造成的壞影響和後遺症,就算你非專業人士,工作類別不會受曾破產所限!可是不管你最終有否還清債務,個人信貸紀錄被徹底破壞後,將導致你幾乎終身無法再向銀行借貸,除非你的個人經濟狀況有脫胎換骨的改變!
問5: 如4年破產期後也不能還清, 會怎樣在公積金方面扣除, 離職時可提取公積金才扣除? (如20-30年後才離職才扣除, 這麼久會不會有其他問題如利息)
答:有機會!其實正常情況下公積金會在破產時被即時充公,不過現假設你的公積金確能凍結保留!
假設你在破產期間仍未還清債務,本來依例會得到豁免償還其還的債務!但由於你尚有一筆被凍結的公積金,故待你提取公積金之時,便要從當中提取部分以還清該破產令上未完的債項!
理論上你的債務總額而在申請破產當日被結清和終止計算利息,否則如數字不斷遞增法庭又如何能有最終的債務總額去衡量應否頒布破產令?那理論上你的債務數字經已封頂,現在要還的祇是未還的債!
可惜實情卻非如此,因按破產管理署的一貫做法,就是凡有能力償付較多金額的人,署方都會向其大幅追收所謂行政費用和手續費!理由是有能力者要多付以補貼其他署方無法收回債務的個案!
即是你要上繳的數字,有機會遠高於你的未還債務數字!隨時有機會被署方要求全數充公公積金或起碼也要付出大部分!這亦是在下建議你自行提取公積金還債而不要被署方作主動的另一個原因!
問6: 如破產期間, 做了一些兼職/散工/free-lance, 有報稅或不需要報稅的入息, 需要通知法庭嗎?
答:正常情況下當然要!因所有收入都會在計算生活費後去評估是否需要上繳!但不是通知法庭,而是通知跟進你個案的破產管理主任或外判受託人!
尤其是那些通過銀行轉賬過戶的,或是要報稅的,或是要供強積金的!這些全部有紀錄可稽,故千萬要申報清楚因絕對瞞不過署方!
不過有部分破產者會選擇不申報那些無交收紀錄的收入,如一些收取現金的兼職(如小敗,駕駛的士等)!理論上祇要無人舉報,這些不經銀行轉賬或過戶的收入,署方難以輕易察覺,不過這始終是違法之舉,如被署方發覺會被刑事檢控和延長破產期!請小心考慮!
2011-09-13 18:40:49 補充:
補1: 只有離職才可領取公積金
答:這個在下當然知道!
補2: 我離職可領取公積金償還, 法庭有沒有可能不判我破產?
答:這情況要分開討論!如果你選擇自行離職領取公積金還款,便要在成功申請破產前!因為這時公積金全部由你個人擁有和處置,你在還款後剩下的仍歸你所有!
但假若你在破產程序啟動後才領取公積金,則依破產法例所限,你名下的所有資產已自動轉歸破產管理署長所持有,到時縱使仍有餘款也未必一定會全數退還給你!而且曾破產一事將永久存在,不會因你曾還清債提早解除破產而消失!
2011-09-13 18:41:06 補充:
補3-5: 公積金應該是充公(但他們的回覆是叫凍結), 但法庭不能即時拿來償還, 都要我離職領取公積金時才可充公, 4年後會解除凍結嗎? 如果20-30年離職才解除凍結, 損失好慘重!!
答:這亦是在下建議你自行領公積金去償清債務,總較要破產為好的原因!
如果 離職領取公積金償還 和 破產後可保住份工 只得2條路, 你會點決定!?
答:依在下的個人選擇,自然是立即離職提前領取公積金,用以還清所有債務再重新開始吧!因為你縱然破產保留工作,最終公積金卻仍然無法保存,那有何價值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