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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條例》(第6章)第43A條,"未獲解除破產的破產人須定期向受託人報告他在破產期間所取得財產的詳細資料;受託人可藉書面通知,申索有關財產。"
而在政府的6千元計劃中列明:
為了配合計劃藏富於民的精神,破產管理署署長決定,就他作為受託人的個案而言,不會申索有關破產人在計劃下獲發的款項。至於並非以破產管理署署長作為受託人的個案,則須視乎個別受託人的做法而定。
所以簡單的說如破產人士的個案是由破產管理處監管的,因破產處已表明不會申索有關款項,所以那6千元就會落入破產人士口袋;
但如個案是由外判的受托人監管,俾唔俾就由受托人決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