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吾系犯法 !
強 積 金 制 度 的 特 點 累 算 權 益 的 提 取
強 積 金 制 度 是 為 就 業 人 士 提 供 退 休 保 障 而 設 立 的 制 度 。 因 此 , 計 劃 成 員 必 須 根 據 《 強 積 金 條 例 》 的 規 定 , 到 65 歲 的 退 休 年 齡 才 可 提 取 累 算 權 益 。
然 而 , 在 若 干 情 況 下 , 計 劃 成 員 可 在 達 到 退 休 年 齡 前 提 取 累 算 權 益 , 這 些 情 況 包 括 :
年 屆 60 歲 並 提 早 退 休 ; 或 永 久 離 開 香 港 ; 或 完 全 喪 失 工 作 能 力 ( 須 由 醫 生 證 明 , 而 所 喪 失 的 工 作 能 力 , 必 須 與 之 前 所 從 事 的 最 後 一 類 工 作 有 關 ) ; 或 死 亡 ( 請 注 意 , 強 積 金 屬 成 員 遺 產 的 一 部 分 , 可 由 遺 產 代 理 人 申 索 ) ; 或 帳 戶 結 存 少 於 $5,000 , 在 過 去 12 個 月 沒 有 向 計 劃 作 出 供 款 , 並 表 明 無 意 在 可 見 的 將 來 成 為 受 僱 或 自 僱 人 士 。
根 據 強 積 金 條 例 規 定 , 以 永 久 離 開 香 港 為 理 由 申 索 強 積 金 的 計 劃 成 員 , 須 向 受 託 人 提 供 有 關 的 證 明 , 有關條例並沒列明離港限期。據理解,若成員以永久地離開香港為理由提前提取強積金強制性供款的累算權益,須向計劃受託人舉證,包 括 准 予 成 員 在 香 港 以 外 某 地 方 無 限 期 居 住 的 證 明 文 件 及 永 久 離 開 香 港 的 法 定 聲 明 。若該人士日後回港工作並符合強積金條例規定再次成為強積金計劃成員,該人士將不可以永久地離開香港為理由再次提早提取強制性供款的累算權益。
細宣誓資料, 請於以下網址查看~
http://www.had.gov.hk/tc/public_services/public_enquiry_services/faq.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