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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能是誤解了,基本上,英國對所有殖民地都派駐總督代表英女王,包括香港在內,香港總督同時也是香港的行政首長;而加拿大、澳洲及紐西蘭等屬於自治領,已經屬於準備獨立的行列,而最後也真正的獨立,雖然名義上英女王仍然是元首,也有委派總督,不過有本身的獨立體系,有本身真正的元首,就是總理。現在直布羅陀、開曼群島及百慕達等,都只是有總督而沒有總理的。
http://zh.wikipedia.org/wiki/%E8%8B%B1%E5%9C%8B%E6%B5%B7%E5%A4%96%E9%A0%98%E5%9C%9F
國家元首
海外領土的國家元首是英國君主,目前是伊麗莎白二世女王。女王在海外領土的身份是作為聯合王國的女王,而不是每個海外領土的元首。女王在每一個海外領土任命一名她的代表以行使她的權力。在那些擁有常住人口的海外領土,總督(Governor)經英國政府推薦後由女王任命,通常由一名已退休的高級軍官或高級政務官擔任。那些沒有常住人口的海外領土,女王通常任命一名專員(Commissioner)代表她的權力。對於那些有屬地的海外領土,總督會任命一名行政官(Administrator)以代表他或她在屬地的權力[來源請求]。
總督的地位是作為「事實上」的國家元首,他們通常負責任命當地政府的首腦以及高級官員。總督也負責與英國政府的聯絡交流,以及履行儀式性職責。專員擁有與總督同樣的權力,但同時還擔任當地政府首腦。
http://zh.wikipedia.org/wiki/%E8%87%AA%E6%B2%BB%E9%A0%98
自治領(英語:Dominion)是大英帝國殖民地制度下一個特殊的國家體制,可說是殖民地步向獨立的最後一步。
19世紀,所有實行自治或半自治的英國殖民地,尤其那些已具有自身憲政體制的,如加拿大、澳洲等,都稱為自治領。它們都是由直轄殖民地(Crown Colony)或自治殖民地(Self-Governing Colony)進化為自治領。
從自治領到英聯邦
自二次大戰後,英國國力大幅衰退,美國取代之成為西方國家(包括各英國自治領)的援助來源和盟友,令英國和各自治領的關係被削弱。1942年2月,澳洲就單方面從英屬緬甸撤軍。1947年8月,印度和巴基斯坦脫離英國獨立後,英國把自治領部和英聯邦關係辦公室(Commonwealth Relations Office)合併。
英國曾希望非洲殖民地遵從自治領制度從殖民地成為自治領,加納於1957年成為自治領,但在1960年即獨立成為共和國,其他殖民地也直接獨立,未成為過 (或只短時間成為過)自治領。自治領制度成為殖民地步向獨立的過渡制度。
英國非白人佔人口多數的殖民地二戰後成為自治領和獨立的時間:
加納:1957年成為自治領;1960年獨立成為共和國
尼日利亞:1960年成為自治領;1963年獨立成為共和國
坦噶尼喀 (坦桑尼亞):1961年成為自治領;1962年獨立成為共和國
烏干達:1962年成為自治領;1963年獨立成為共和國
肯雅:1963年成為自治領;1964年獨立成為共和國
馬拉維:1964年成為自治領;1966年獨立成為共和國
因此真正長期為自治領的都是白人佔人口多數的殖民地。
自治領的制度隨殖民地的獨立和各自治領行使越來越多的權力而演變成英聯邦的制度:就是各英聯邦成員都是前英國殖民地,其中16國繼續承認英皇為國家元首 (Head of State),但除此外可說是跟英國再無任何特殊關係,英國在這些英聯邦國家沒有任何特權。英聯邦成員國關係平等,只成為一個近乎於聯誼的組織。
最後的自治領──加拿大
按1867年的《憲法條約》(Constitution Act,又名British North America Acts,英屬北美法案),各英屬北美殖民地組成單一的加拿大自治領(Dominion of Canada),加拿大憲法一直建基於這英國法律。雖然加拿大已是一個國際公認的獨立國,此特殊的自治領關係一直存在至1982年,加拿大國會通過新憲法,並得到英國國會通過《1982年加拿大法案》,終止英國修改加拿大憲法的權力,加拿大才真正完成獨立。最後一個英國自治領也從此在歷史中消失。加拿大並把7月1日的自治領日改名為加拿大日(國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