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角度,怎樣才能叫做誹謗

2011-09-02 6:05 pm
我想了解清楚在法律的角度,怎樣才能叫做誹謗,法律上的誹謗的定義是什麼,怎樣才能告得入誹謗罪,在什麼情況底下才能告得到人誹謗,
什麼情況底下不能告得到人誹謗,
在什麼情況底下他人才觸犯了誹謗罪呢,希望各位法律界人士提供一下解說,
如果他人真的已犯了誹謗罪,我從什麼方法去告他人,怎樣做
而一般法律的程序是如何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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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網友不要copy他人的文章及法例文字來當作解答
我睇明就唔洗出post問
我希望真的認識有關問題的人士解答我的問題
謝謝各位

回答 (2)

2011-09-06 10:32 pm
✔ 最佳答案
誹謗一般都好難告得入~ 至於Fan的答案有小分部是對的~

誹謗一般都係民事~都有刑事~但絕無僅有

Fan都講得岩~要告得入~首先係該言論/行為已經令你有實質損失~而且言論

並無理據支持~不過更重要係該言論/行為係針對你~而且已經對外發佈

所以一般口頭誹謗都唔受理~因為威力有限(電台/電視則除外)~除非你能證明

該言論已經令你有實質損失或在以下特定四種情況下,不需證明有實質損失~

仍可提出訴訟~有關陳述聲稱原告

1.曾干犯可被判監的刑事罪行
2.患有性病
3.(女性)不守貞節
4.貶低原告在他的專業/事業/公職的地位

比起口頭誹謗,文字誹謗比較易有證據支持下提出訴訟~
文字誹謗即有關該誹謗性陳述/行為在報刊/電台/電視等機構發表
一旦證實~原告可在無需有實質損失下,提出訴訟

聽落好似好易告~但其實好難~
一般會告人誹謗得兩類人~
一類是傻的~另一類是有錢人~

溫馨小提示給Fan:在民事訴訟裡,並沒有罰款,只有賠償
而且跟人權好象沒什麼關係~
2011-09-05 8:02 am
誹謗即是不是事實告知他人or 從媒體發放一些於當事人不實報道而導致當事人不可接受或形象損毀,可從民事告誹謗者,因他已觸犯了香港法例, 其實很易分辨的, 侵犯人權在香港很大罪,ka 因此類案件初時即第一次會判罰款或要求誹謗者登報道歉, 雖然沒有案底, 但佢都算花了個底, 比分我^^
參考: own

收錄日期: 2021-04-15 20:01:23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110902000051KK00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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