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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據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27條 - 對所看管兒童或少年人虐待或忽略:
對任何不足16歲的任何兒童或少年人負有管養、看管或照顧責任的人,如故意襲擊、虐待、忽略、拋棄或遺棄該兒童或少年人,或導致、促致該兒童或少年人受襲擊、虐待、忽略、拋棄或遺棄,其方式相當可能導致該兒童或少年人受到不必要的苦楚或健康損害(包括視力、聽覺的損害或喪失,肢體、身體器官的傷損殘缺,或精神錯亂),即屬犯可循公訴程序審訊的罪行(a) 循公訴程序定罪後,可處監禁10年;或 (b) 循簡易程序定罪後,可處監禁3年。
所以只要超過16歲,父母就沒有撫養責任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