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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二○○一年修訂的僭建物執法政策,屋宇署會集中資源優先處理七類的僭建物:包括有即時危險或新建的僭建物(*)。
對優先清拆類別的僭建物,屋宇署會向有關業主發出清拆令,限令業主在限期前將僭建物清拆,否則會被檢控;政府亦可聘用承建商代為清拆,之後向業主追討所有費用。
對不屬優先清拆類別的僭建物,屋宇署會向有關業主發信,勸諭業主自行清拆。屋宇署會把有關情況記錄在案,日後再作檢討,若情況有變,會採取適當行動。
【2004年建築物(修訂)條例】除增加與僭建有關的罰款外,亦賦予屋宇署權力,向僭建物業主發出警告通知。屋宇署會對不屬優先清拆類別的僭建物發出警告通知,以取代現行的勸諭信。若有關僭建物在指定的限期內仍未拆除,屋宇署便會將警告通知在土地註冊處註冊。待僭建物被拆除後,屋宇署才會向土地註冊處遞交滿意文書,將警告通知註銷。
將警告通知註契,可加強鼓勵業主自發地清拆僭建物,亦可為物業準買家提供消費保障。
(*)優先清拆的僭建物類別:
(a) 對生命財產明顯構成威脅或迫切危險的僭建物;
(b) 新建的僭建物,不論主體樓宇的落成日期;
(c) 位於樓宇內外、平台、天台、天井或後巷而被建築事務監督列為嚴重危害健康或對環境造成滋擾的僭建物(包括違例地盤平整工程);
(d) 個別大型僭建物;
(e) 個別樓宇內外滿布的僭建物;
(f) 大規模行動或維修計劃所涉及的個別或一組目標樓宇的僭建物;以及
(g) 在採用環保設計並獲建築事務監督批准豁免計入建築樓面面積的樓宇部分(例如露台、空中花園或平台花園)的違例改建或違例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