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1:
小弟意思是買家簽署臨約後,可否以確認人身份轉售???(細訂落10%的情況,業主殺訂蝕本的情況下)........還是簽正約後才有資格以確認人身份轉售?
更新2:
如舊原業主不殺訂,實際上簽臨約的買家有冇法律地位跟另一新買家簽臨約轉售???
更新3:
明白哂,咁例如a跟b在9月1日簽臨約,9月14日簽正約,b可否在9月2日跟c簽臨約???(但臨約日期雙方同意填9月15日)另外如可以的話,c在9月15日前反悔,c可以無條件取消合約嗎???還是仍要給b殺訂???.......thx
更新4:
小弟知道冇法律地位,我的補充問題是B,C 2人將臨約日期填寫為A,B的正約日之後
更新5:
請問我的補充問題,B,C 2人是否簽咗都是作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