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佳答案
民法第一百九十一條之二(動力車輛駕駛人之責任)
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但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者,不在此限。
民法第一百九十七條(損害賠償請求權之消滅時效與不當得利之返還)
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損害賠償之義務人,因侵權行為受利益,致被害人受損害者,於前項時效完成後,仍應依關於不當得利之規定,返還其所受之利益於被害人。
票據法第二十二條(票據時效、利益償還請求權)
票據上之權利,對匯票承兌人及本票發票人,自到期日起算;見票即付之本票,自發票日起算,三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對支票發票人自發票日起算,一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
多年前因車禍事故,和解書約定甲方須給付乙方一定金額
當時甲方並開立數張本票,作為清償之依據
乙方因故有數張本票未予請求給付,如今已過了14年之久
問是不是真的沒辦法要回這筆金了?
當初甲方是依民法第191-2條規定之侵權行為據以求償的
依民法第197條之規定
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
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
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甲方當初開出本票作為賠償之依據
依票據法第22條之規定
本票發票人,自到期日起算;見票即付之本票
自發票日起算,三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
14年的時間都已過了以上兩種債權訴求之時效
因此乙方對於未兌現之數張本票,是真的沒辦法要回這筆錢了
那些本票如今只剩下紀念與回憶的功用了
以上提供你參考
最後祝你能順利解決問題,一切順心如意
2011-08-31 18:30:35 補充:
若是簽發本票向他人借錢
雖然本票已過三年之時效,無法申請裁定
不過債權人可以憑本票為證據,向法院提告債務之清償
則以普通債權求償,其消滅時效為十五年
不過車禍損害之求償,係以民法規定之侵權行為名義求償
依民法第197條之規定
其時效為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