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過期還有補救辦法嗎?

2011-08-28 1:16 am
多年前因車禍故,和解書約定甲方須給付乙方一定金額.當時甲方並開立數張本票.期間亦陸續兌現,但甲方中途脫產並遠走,..故仍有數張票據未予請求給付.現該票據已到期逾14年未請求給付.請問:是不是真的沒辦法要回這筆金了?

請求法律高手指點,謝謝!

回答 (9)

2011-08-28 3:16 am
✔ 最佳答案
民法第一百九十一條之二(動力車輛駕駛人之責任)
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但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者,不在此限。

民法第一百九十七條(損害賠償請求權之消滅時效與不當得利之返還)
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損害賠償之義務人,因侵權行為受利益,致被害人受損害者,於前項時效完成後,仍應依關於不當得利之規定,返還其所受之利益於被害人。

票據法第二十二條(票據時效、利益償還請求權)
票據上之權利,對匯票承兌人及本票發票人,自到期日起算;見票即付之本票,自發票日起算,三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對支票發票人自發票日起算,一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


多年前因車禍事故,和解書約定甲方須給付乙方一定金額
當時甲方並開立數張本票,作為清償之依據
乙方因故有數張本票未予請求給付,如今已過了14年之久
問是不是真的沒辦法要回這筆金了?
當初甲方是依民法第191-2條規定之侵權行為據以求償的
依民法第197條之規定
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
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
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甲方當初開出本票作為賠償之依據
依票據法第22條之規定
本票發票人,自到期日起算;見票即付之本票
自發票日起算,三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
14年的時間都已過了以上兩種債權訴求之時效
因此乙方對於未兌現之數張本票,是真的沒辦法要回這筆錢了
那些本票如今只剩下紀念與回憶的功用了
以上提供你參考
最後祝你能順利解決問題,一切順心如意



2011-08-31 18:30:35 補充:
若是簽發本票向他人借錢
雖然本票已過三年之時效,無法申請裁定
不過債權人可以憑本票為證據,向法院提告債務之清償
則以普通債權求償,其消滅時效為十五年
不過車禍損害之求償,係以民法規定之侵權行為名義求償
依民法第197條之規定
其時效為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參考: 芝柏錶+系統工程師的居酒屋
2016-02-14 10:50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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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8-31 2:28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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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5-27 7:57 am
所以這和不當得利的十五年是不一樣的囉?
2011-08-31 6:02 pm
抱歉~Jay的回覆中:本票上的債權有15年的追溯時間,因為這個回答較上面幾位朋友的回應稍有不同,可否再為我釋疑一下,謝謝!
2011-08-28 10:57 am
上ㄧ位大大說得沒錯本票僅有3年的時效~不過~本票上的債權有15年的追溯時間!當然 如果對方可以提出已經償還的證據的話你的本票當然是無效的!不然的話你依舊可以去進行本票裁定!即使對方脫產了~你還是能拿到債權憑證!
2011-08-28 4:22 am
nice同情您的處境.線上提供參考
1.多年前因車禍故,既已有和解書約定甲方須給付乙方一定金額.當時甲方並開立數張本票.期間亦陸續兌現,,但甲方中途脫產並遠走,..則可就債務不履行求償
2.仍有數張票據未予請求給付.現該票據已到期逾14年未請求給付.其請求時效得自未履行日起算.得以和解書約定為主張
3.實際認定最好仍持相關物證請教法律諮詢為妥.另有車禍被害人權益手冊.可供參考.

2011-09-05 15:17:27 補充:
只要能拿到債權憑證.總有債權實現的機會!感恩分享並祝福大家.
2011-08-28 1:23 am
並不是所有的都有14年法律追溯期

已超過3年的法定期限,依票據法他可不付款,對方可向法院提出「債務人異議之訴」,拒絕支付張女票款。

民法有「時效規定」,以避免事發太久,欲訴訟卻舉證不易,本票的時效為3年,支票為一年,但如果讓權利睡著了,未在時效內行使權利,導致「罹於時效」,權利睡久了就消失,發票人可拒絕兌現。本票與支票的差別,在於付款方式,本票是由發票人直接給付,支票則是由發票銀行為付款人,若在發票人都願意且有能力兌現的情況下,支票較方便使用,可直接存入銀行。若發票人不願意兌現,在追討程序上,本票會比支票簡便,債權人可直接持本票向法院聲請本票裁定,進而聲請強制執行,只要有本票及發票人年籍資料,不必經訴訟程序,不用上法庭攻防,可立即聲請查封發票人財產。應注意的是,聲請本票裁定並不等於正式追討,須聲請強制執行,才視為正式行使權利,3年時效,並不會因取得本票裁定而中斷,如果取得本票裁定,但未在本票到期日3年內聲請強制執行,發票人還是可以拒付。至於支票若跳票,執票人即須在一年時效內行使權利,但支票的追討程序較麻煩,須向法院提出「給付票款之訴」,除了要提供支票,還可能得準備其他相關證據,必要時要上法庭攻防,且須勝訴確定,才可聲請查封拍賣發票人財產,程序較為冗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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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錄日期: 2021-04-30 16:0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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