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佳答案
匿名 網友你好!對於閣下 的提問,在下 cecimak 有如下的意見想發表,但請注意這些個人意見祇供你作參考之用,並不保證絕對正確!
跟先生聯名持有保管箱,但其實箱內全為先生之物,加上我的名字祇是方便開箱!現在破產管理處收w回保管箱發現內裹有金飾, 怎樣証明是我先生物品然後取回, 押票是否可以?
答:這事在下當年破產時有相同的經驗!在下當時跟家母聯名使用保管箱,箱中之物同樣全屬家母所有已在下亦祇是授權開箱之人!因保管箱有我的名字登記故破產時署方要充公箱內財物!於署方開箱之時那些家母名字持有的屋契等物可以即時取回,但金飾一類則署被署方即時檢走!
在下當時祇好向署方申辯實況,解釋那些是家母之物和擁有紀念價值,故希望署方可以發還!或許由於金飾數量不算多,而且全屬女裝款式,所以署方最終要求在下書面聲明和宣誓非物主後,將該等金飾全數發還!幸好如此,否則不知如何向家母交代!
至於你如今的情況相信應該類同!你要向署方解釋和說明你並非物主,但署方最終是否相信,則要由對方決定!押票祇能證明該物件曾抵押和贖回,不能證明物主是誰!希望你好運能說服署方接納你的解釋吧!
另外, 本人媽媽已過身, 佢有一物業留下, 而我papa尚在, 5兄弟姊妹平分的, 甘我媽媽是2009年過身的, 我有咩法律責任要負?
答:請問這物業的業權已完成轉移未?即原本是令慈持有,改為由你五兄弟姐妹名下未呢?還是均分之說祇是母親生前的意願,但並未付諸實行呢?
如果物業其實無遺囑指明交你們五兄妹,或已完成轉名給你們的手續!情況會有所不同!因按遺產承辦方式,如無遺囑的遺產,現金權益由在生配偶(即令尊)先取一半,餘下的才是子女均分!而物業權益更通常會留給在生配偶去承受(祇要其他家人無異議或配偶自願放棄)!那在此情況下,令慈的物業似乎跟你無直接關係!
退一步說,假設物業已轉歸你五兄妹名下,或是被破產管理署得知你有承受這五分一物業權益的權利!那依破產法例所限你亦確有交出這五分一權益的需要!由於物業是聯名持有,署方無法強行充公物業拍賣,但可以釘契阻止你們出售或轉移業權!
相信如部分業權已歸你名下,你要將業權出售予其他家人並將相關得款上繳署方以了結此事!否則署方有權延長你的破產期和不會取消釘契令!
本人現在沒有物業, 但我先生有一物業, 甘4件破產期後是否物業可改回我既名, or 應該怎樣做?
答:祇要你破產期滿後,當然可以再行積聚財富!破產期滿後當然可以接受由丈夫轉贈的物業和其他財產!但你要先確定自己是否破產期滿和順利解除破產令!
最佳方法當然是四年破產期滿後,向高院申請「破產解除證明書」,祇有破產令確已解除的人,才能取得這份文件!
2011-08-28 21:42:39 補充:
因事忙致遲了回覆你的補充問題,請諒!
首先如果物業仍未轉名,那業權持有人是誰呢?是仍然祇有令慈的名字嗎?令尊可是聯名業權人呢?
如在下原文所言,如果這物業祇有令慈的名字,而令尊祇是持有樓契卻並無業權!那麼理論上這物業已屬令慈的遺產,要按遺產承辦的方式去處理!當然如你們不去處理,那理論上亦無大問題,祇是他日物業要出售時始終要做遺產承辦和轉名的手續!
基本上如果令尊有業權,或索性令尊以在世配偶的身份去辦理遺產手續承受業權!那這物業便跟你無關,祇要令尊在你四年破產期間仍健在就可以了!
2011-08-28 21:43:27 補充:
但假如這物業未能順利轉歸令尊名下,要按親屬比例去分配權益的話,那你亦將會承受部分物業權益!而這部分的權益將按破產法例所限而需要上繳還債(這部分是署方口中所言,縱使破產期滿後才去承受遺產,都要依法上繳),因這些權益是你在破產期間已經確定擁有的財產,故依例要上繳而不會有時限性!
但其實這部分的權益理應不會太多!當然在下不清楚令慈業權的價值,但按遺產承辦的分配比例,這物業的權益或現金價值依例是令尊先取一半,餘下一半由你們五兄弟姐妹均分,那麼其實理論上你祇佔十分之一!故其實如果銀碼不太大,倒不如跟署方合作依言上繳了事!
2011-08-28 21:44:27 補充:
另你提到令兄亦破產物業會否被追回欠款?這物業是令兄自己的物業,還是跟你一樣處境的令慈物業的權益呢?如果也是令慈那物業的話,那情況跟你一樣,祇要他有承受物業的權利,便同樣地要交出所佔比例的權益!
破產程序並非話撤銷便可以撤銷的,因每位破產者都要宣誓才能辦理申請破產的手續!而由於你在宣誓和交費正式進入破產程序後,已進入要交個人詳細資料和受到署方監控的境地,在這刻理論上你所有銀行賬戶已被凍結取消,個人資產亦已依法被充公!
那你如今才說要撤銷,相信難以辦到!你要有充分的理由才能得到破產管理署長酌情處理,而且已交費用和已充公的個人財產依例不會發還,署方還可能會向你徵收行政費用,方會讓你撤銷破產呈請!
2011-08-28 21:46:01 補充:
還有一點你要到提交資料時才撤回申請,這舉動並不尋常!會令署方認為,第一你根本並未債台高築至無力償付要破產的地步,既然你認為能隨時撤回破產再行應付債務,則表示你申請破產的舉動是並不必要的,那原先的申請行為便有借破產避債和發假誓之嫌!
第二署方會懷疑你是否尚有其他資產隱瞞,為怕署方查出才臨時撤回申請!故這舉動絕對會引起署方的懷疑並重點調查和跟進你的個案,對你並非好事!已不誠實地跟破產管理署合作和申報資料,經已觸犯破產法例,可被刑事檢控!故其實申請破產前便要三思!
2011-08-28 21:46:14 補充:
最後你提到政府要收利息,請問是收那部分的利息呢?你這利息的意思是否指你應佔份額的令慈物業權益呢?如果是那根本就無所剩無幾的問題,因為全部物業權益都已屬政府所有,就算物業價值高於你的欠債總額都如是,有餘額也不會退還給你!
如上所言,既然你名下所佔這物業的部分權益經已不屬你已歸政府,那當這物業出售(或由家人購回你名下所佔的業權),所得款項將要立即上繳,豈有拖欠之理!如你們取得署方同意轉移業權後不清數,署方立時便會將你們所有業權人跟你告上法庭,所以基本上無利息和所剩無幾的問題!
2011-08-28 21:47:10 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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