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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網友你好!對於閣下 的提問,在下 cecimak 有如下的意見想發表,但請注意這些個人意見祇供你作參考之用,並不保證絕對正確!
破產管理署批給本人的入息限額是每月$7100,但現本人最近轉工為兼職,如返足工的入息妁會超過限額,大概$8000,但不是每月也是,請問破產署會如何扣除,是每個月扣除,還是會每年扣除?
答:對於超過生活費上限的上繳款項該如何計算和上繳呢?視乎不同的情況!
簡單地說,是按月計算有否超額!但卻未必按月扣除或即時上繳!此話怎講?
首先解釋計算超額的方法!相信匿名 網友經已明白,破產者除月薪收入計算生活費之外,其他所有額外收入全部都要依法上繳還債!即是不論你收到雙糧、花紅、獎金、公積金(非強積金)、遣散賠償等僱主發放的款項,都要全數上繳!
那不固定的月薪如何計呢?以閣下 的例子討論,由於工時並不準確,故未必每個月都取足八千元的收入!那其實非常簡單,那個月收入不足七千一百元生活費上限的,自然無需上繳!而超過七千一百元的月份和款項便要上繳!
舉例你一至五月收入超過上限有八千元,六七月無收入,八至十二月收入是七千一百元!那麼你便應該將一至五月間每月超額的四千五百元上繳(每月九百元乘以五),而由六月份起至十二月的收入都無超額,便無需上繳!
但並非以全年收入七萬五千五百元(八千乘五加零乘二加七千一乘五)這個總和去除十二計算!因如全年總和除十二將大幅拉低收入數字,以這例計是約六千二百九十元,故以這方式去算是看似無需上繳還債的!
有不少破產者誤會了這個計算方式,以為是將全年收入總和再除以十二!故此不少人會被破產管理署追究和要求補回應繳之數!
即是說,署方是以按月結算的方式去計算破產者需否上繳!總之那個月收入超額,則超額的部分便要上繳,如無收入或不足則自然無需上繳,當然署方亦不會理會你如何生活!
那了解了計算方法後,又要如何上繳呢?這要視乎不同的情況,因署方有多個方法可以要求上繳!
一,破產者每月申報和將超額部分上繳!
二,署方發出指令給破產者的僱主,按月將超過七千一百元上限的款項轉歸署方的賬戶!
三,署方發出指令給破產者轉賬發薪的銀行,按月將超額的款項轉歸署方的賬戶!
四,暫不作任何扣除,待破產者按年申報「每年收入和取得財產說明書」後,署方再按其中資料計算和要求上繳應交的款項!
以匿名 網友的例子去討論,由於薪金數目不大,故相信署方會傾向使用第四種,即年結後再要求上繳的方法而少有使用其他幾種!當然如署方在任何時間發覺你有需要上繳的收入,也是隨時都可以要求你上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