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或多人申請公屋問題

2011-08-22 5:17 am
我父媽離左婚好耐,因為一d問題住左係同一間公屋好耐
咁宜家想申請公屋,離婚果隻
咁入紙時填埋我個名,而同時我自己再申請一人
咁得唔得?
定係只可以其中一樣?

感謝回答

回答 (2)

2011-08-22 11:22 pm
✔ 最佳答案
第一,你爸媽離婚好耐,而家再透過離婚政策申請公屋,房署未必受理。

第二,離婚政策申請公屋當中有好多細節,你既形容比較含糊,建議你問返你既屋鄒辦事處

第三,係任何情況下,申請人都唔可能同一時間排兩條隊。所以如果你打算自己一人申請,你就唔可以再透過離婚政策申請。

以上既答案係一個好概括既答案。因為離婚而引致既公屋住屋問題係比較複雜,所以如果你真係有疑問,建議你將你既情況詳細同房屋署既職員交代,佢地會有答案俾到你。
2011-08-22 8:33 pm
www.housingauthority.gov.hk/b5/others/ faqgeneral 5. 居屋單位可否轉名?根據現行房屋條例,在五年轉售限制期內,或在限制期屆滿後但未付補價前,不得轉讓居屋業權 (即轉名),但房委會可根據個別情況酌情批准轉讓居屋業權的申請。 此項轉名的申請必須以不涉及金錢代價的轉讓契據形式辦理及準承讓人必須為該物業業主已登記的家庭成員 (業主去世個案除外)。 申請人必須在申請書內說明轉讓業權的原因(例如:業主去世、離婚、加入配偶……等),並附上有關証明文件副本(例如:死亡證、遺產管理書/遺囑檢認證明書、絕對判令(離婚)、法庭命令、結婚證書……等)連同申請書交回所屬的屋苑管理處/區域物業管理辦事處。詳情可向所屬屋苑管理處/區域物業管理辦事處查詢。
圖片參考:http://www.housingauthority.gov.hk/hdw/images/b5/common/button/but_top.gif
6. 查詢有關離婚後的住屋安排鑑於離婚問題複雜,房屋署會視乎個別情況,依據常理,以靈活方法處理該等個案。 一般來說,房屋署在住戶分居期間,不會主動要求任何一方遷出,因為這只會對陷入危機中的家庭造成壓力,並排除他們和好的機會。 公屋家庭不可因離婚問題而獲得分配額外的公屋資源。戶主夫婦離婚後須自行解決住屋問題,房署不會為他們提供額外單位。倘雙方未能就公屋的租住權達成協議,房署通常會支持把公屋租住權撥歸獲法庭判予子女管養權的一方。如法庭判予共同管養權,則租住權將撥歸獲判可與子女共住以照顧其日常生活的一方。

收錄日期: 2021-04-24 22:39:56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110821000051KK0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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