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些土地不動產糾紛

2011-08-19 9:54 pm
已成不定期租約之土地,一年只收租金10000元,土地上面以被蓋有2樓之房子(已蓋成40年之久)。承租人自己相鄰黏在一起也有一戶。老一輩的親戚已過世,由子女繼承。但子女現在全部都已遷移居住別的縣市,現兩戶為空屋。近日其子女欲將他們所有之一戶出售,並要求我們買下。但我的土地這一戶他們卻不願賣還給我們!請問甚否有哪一條法規可適用,我們可否要求他們拆屋還地,或應先由我承購地上建物,取回土地呢?(建物價格該如何計算呢?)

回答 (1)

2011-09-03 8:14 pm
✔ 最佳答案
版主您好
1.因為是不定期租賃契約,所以您可以立即要求提告地租,年租金只要不超過土地公告現值的10%就是合法的要求,事實上,政府的租金標準也有5%,因此您可以透過提告租金的方式來與對方談判的,讓對方把房子轉售給您,而地主對於地上物本來就有優先購買權的。

2.如果他們不支付您要求的租金,等同違約,您就可以到法院打反還不當得利的民事官司,也就是要求對方支付租金,法院依法裁定下來(至少5%),對方還不支付,您就可以扣押該房屋,然後進行拍賣,而地主有優先承購權,屆時您可以要求優先承買的。

收錄日期: 2021-05-01 17: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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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110819000010KK042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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