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佳答案
愚見供參:
惡作劇?!
這個可不是"過失"行為,而是"故意"行為
毀棄損壞罪
刑法354條:
毀棄、損壞前二條(刑352的文書,刑353的建築物、礦坑、船艦)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357條:
……、第三百五十四條……之罪,須告訴乃論。
2011-08-19 16:16:56 補充:
"若車主已經找到後照鏡且容易卡回去 也是構成毀損嗎?"
前面已經提了,這是告訴乃論(不告不理原則)
但如果車主真的去提告時,仍有機會可以獲得法律輕判的機會。
2011-08-22 15:16:10 補充:
愚見認為:
就法條而言,行為人是"故意"的行為,
而車主只是恰好拾回該後照鏡,且也易於回復原狀而已。
但行為人的故意毀損行為,與車主後續的回復物品行為,其實是兩件不同的事,
而刑法的毀損罪是針對前面的行為人來處罰,這才是該法的成立主旨。
(處罰故意毀損他人之物行為)
至於檢察官是否會起訴?法官是否會成立此罪?
這是法檢二個單位依權責而去裁量的決定,
與版主提問的"請問有符合刑法何條的構成要件",其實是兩件不同的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