辭職請假&有薪病假一問 (20點)

2011-08-16 12:40 am
各位好,

小弟一個月前已發出辭職信給老闆,

還有一星期就到last day

不幸剛剛扁桃腺發炎,喉嚨潰瘍,求醫番公司請假( 1 day )

此時主管已大感不悅,覺得我"玩野"...

跟住我都有頂住番多日,不過真係太痛....再睇醫生,

醫生叫我留係屋企休息多幾日(3 day)

我如實打番去同經理講,佢話我"唔尊重公司,擅離職守,實寫衰我份報告"

我都冇辦法,而且我既病真係唔樂觀,好似有排都唔好咁...

本人從事酒店行業,累積有一定病假(120 day)

想請問, 萬一,如果呢一個星期,我真係要向公司請病假,去到last day,

公司有權扣我薪水,或者會有什麼麻煩嗎??

感謝各位寶貴的時間。

回答 (3)

2011-08-16 1:52 am
✔ 最佳答案
按照勞工法例, 離職的通知期除按合約要求外, 亦可勞僱雙方同意下提前解約. 而通知期最後一天需要為開工的日子, 不可以是公眾假期, 法定假期或用有薪休息日代替...

而你上文提及的120天病假, 正式來說, 有部份是需要留院時才用得著, 而其餘的亦應是有生証明的情況下才可用. 但很不幸地病假是不能用作為最後之上班日期的...

按你的情況, 僱主必定計你到最後上班日, 扣回你的薪金, 而事實上僱主是有理由這樣做.

除非你先以書面通知你的僱主, 你最後在X月X日上班時口頭通知公司喉嚨有問題需要看醫生, 第二天(X月X日)看病時醫生確診為"扁桃腺發炎" (俗稱炸腮), 是具傳染性的疾病, 尤其你是從事酒店行業, 醫生要求你要休息三天. (照數計應仍未到你LAST DAY), 為免這帶傳染性的病影響公司業務, 請公司諒解, 並會在X月X日回公司工作至LAST DAY. 現附上醫生証明一份作紀錄.


這樣...第一, 你有及早通知公司有關你的病情;
第二, 公司不能推說不知情, 話你無故擴工三天,
第三, 你有一個明確回公司上班至LAST DAY的日期, (如現在已過咗你的LAST DAY, 你都可以寫上最快可以回公司的日期作LAST DAY)
第四, 有醫生放假紙可能不夠, 可能需要醫生補回一封因扁桃腺發炎具傳染性的信, 需要在家休息至病情好轉.

萬一將來告上勞工處, 你都大條道理, 你是因病必須放假, 所以他扣你錢是不合理的, 可經勞工處追回.

緊記如果用電郵君附件的話要CC給部門中多人作証. 若郵寄正本信及文件要自己影印留底, 並雙掛號或單掛號到公司地址.

2011-08-16 2:43 am
醫生寫證明書證明你須要病假休息,你當然可以放病假。
《僱傭條例》規定要病假達到連續四天或以上,又有足夠累積有薪病假,並且有適當醫生證明才可以享受有薪病假,不足連續四天的病假只會是無薪病假。~~參考http://www.labour.gov.hk/tc/faq/cap57g_whole.htm


在通知期開始後,不是休息日或法定假日而你不上班工作,不管你有甚麼理由,都必定導致通知期不足。你在通知期內放了四天無薪假,自然有四天沒工資,另外你欠了僱主四天通知期,也得補償四天代通知金給僱主,只有得到僱主同意的情況下,你才可以把通知期結束日延後四天代替補償四天代通知金給僱主。你最後一期糧會少了八天工資!

2011-08-15 22:15:03 補充:
翻看你的提問,才知你還有機會繼續請病假,那麼我建議你再要放病假,緊記要求醫生簽的醫生紙要緊接先前的三天來放,就會做到連續放病假不少於四天,這樣所放連續不少於四天的病假可以申請取回4/5工資作疾病津病。然而病假無論是否有薪仍是不可以抵消通知期,你通知期內所放的病假都不算作履行了通知期,放了多少天病假就得補償多少天代通知金給僱主,只有僱主同意下,才可以用延後結束通知期(放完病假返去繼續返工直到通知期日數足夠至離職)來代替補償代通知金。
2011-08-16 1:51 am
只要你的病假不少於連續4天,又能出示適當醫生證明,便可領取法定的病假津貼,公司是冇權扣薪的;

法例已訂明如僱主沒有合理辯解而不支付疾病津貼給僱員,可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判罰款5萬元。
參考: 僱佣條例第五章


收錄日期: 2021-04-20 01:01:08
原文連結 [永久失效]:
https://hk.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110815000051KK007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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