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罪行條例第124條:與年齡在16歲以下的女童性交
(1)除第(2)款另有規定外,任何男子與一名年齡在16歲以下的女童非法性交,即屬犯罪,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監禁5年。
關於這條法例不太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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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女方同意的情況下,
即使 女方 的年齡在16以下 ,
亦只有 [造人] 這種行為 才算是犯法,
揸波 摸下體 並無犯法,
甚至 用手指插入她的下體 也不算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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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說法正不正確﹖